「廢除非核家園」公投成案,再度把台灣的公投制度推上政治與公共政策的爭議中心。問題其實不只是這場公投究竟應該投同意還是不同意,而是當重大政策交由人民決定時,我們究竟給了人民多少資訊,又建立了多少制度保障,讓人民能夠在充分理解後,真正作出自己的選擇?
台灣第一部《公民投票法》於2003年制定,當時正值核四公投爭議高峰,公投制度本身也深受朝野政治攻防影響。當時制度因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偏高,以及審議機制等設計,被批評為「鳥籠公投法」。後續雖經多次修法,2018年更大幅降低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之後也進一步要求公投主文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並將公投資訊公告期間拉長至投票日前90日。這些改革確實降低了人民參與直接民主的門檻,但資訊如何完整揭露、受直接影響民眾如何參與,以及如何保障其權利與救濟等問題,仍未完全解決。
近年的公投制度討論,反而更多集中在公投與選舉是否同日舉行、投票門檻及政治動員效果,對於資訊完整性、受影響民眾參與及救濟機制的制度性補強,相對不足。原本應該讓人民直接參與公共決策的制度,如果最後只剩下政黨如何設定議題、如何動員選票,直接民主就可能被政治競爭反過來支配。
現行《公投法》允許全國性公投透過不同管道啟動。人民提出公投案,原則上必須經過提案、審核、連署與查核等程序;行政院對重大政策提出公投,須經立法院同意;至於立法院對重大政策提出公投,則可經院會通過後直接交由主管機關辦理。換句話說,人民提案與立法院提案的啟動門檻與程序並不對稱。
真正值得檢討的,正是這個制度落差。2025年,立法院首次實際運用這項重大政策公投提案權,提出核三重啟公投;今年又再次透過相同管道提出「廢除非核家園」公投。這並不是說立法院依法提出公投本身有問題,而是當立法院取得一條比人民連署更直接的公投管道時,更應該同時承擔提供完整公共資訊的責任。2025年的核三重啟公投,就是依《公投法》第15條由立法院提出的重大政策公投。
2013年也曾出現類似爭議。當時立法院有立委提出「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的公投案,引發激烈朝野攻防,甚至有立委主張在核安資訊尚未完整之前,不宜先要求人民表態。十多年過去了,真正值得反省的其實不是哪一個政黨當年做了什麼,而是台灣究竟有沒有建立一套制度,讓重大公投不必依賴政黨攻防來決定人民能夠看到多少資訊。
公投制度保障的不能只有「投票權」,還必須保障人民形成投票意志所需要的「資訊權」。人民不只是需要知道公投主文寫了什麼,更應該知道:為什麼要投?通過之後會發生什麼?政府要採取什麼措施?需要多少公共成本?對環境、社會、財政與地方居民又會產生什麼影響?這些都應該成為公投資訊的一部分。
問題尤其出在立法院提案型公投。現行《公投法》第17條原則上要求主管機關公告公投主文、理由書及政府機關意見書;但第15條同時明定,立法院就重大政策提出公投案時,不適用第17條第1項第3款,也就是政府機關意見書的規定。換言之,人民連署提出的公投案與立法院提出的重大政策公投,在政府資訊提供上確實存在制度差異。
這正是台灣公投制度最值得重新檢視的資訊不對稱。當公投主文已經由立法院多數決定,卻不必同步提供政府機關對政策內容、成本、法律效果與執行方式的完整意見,人民投票時看到的,就可能主要是提案方對問題的定義。公投公報原本應該是人民理解議題的公共資訊工具,卻可能讓提案方設定的議題框架,在政府缺乏正式意見書的情況下,占據更大的資訊優勢。
公投制度當然不可能保證每一個人都接受同一套答案,但至少應該確保人民在投票前可以接觸到完整、可理解、可查證、彼此對照的資訊。因此,公投資訊不應只有提案人的主文與理由,也應該包括政策通過後的法律效果、財政影響、環境與社會影響,以及相關政府機關對政策可行性與執行成本的評估。
現行制度也不是完全沒有提供不同意見的管道。中選會依法辦理全國性公投時,每一案至少應舉辦5場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提供正反意見代表表達立場,並進行網路直播及影音公開。問題在於,正反各有發言機會,解決的是意見表達的平衡,卻不必然解決政策資訊是否完整的問題。
如果正式辯論主要集中在投票前幾週,人民真正可以消化、查證與比較資訊的時間仍然有限。法律要求投票日前90日公告公投相關資訊,固然提供了基本期間,但90天不應只是「公布一個主文」的倒數計時,而應該成為政府、專家、民間團體與受影響居民充分交換資訊、提出質疑與回應的公共討論期間。
對於一個涉及能源、核安、財政或環境風險的重大政策而言,人民需要的不是更多宣傳,而是更多可以理解、查證與比較的資訊。政府真正應該做的,也不只是把公投公報印出來,而是讓人民知道一項政策究竟要付出什麼代價、承擔什麼風險,以及通過之後由誰執行。
更值得檢討的,是地方權益問題。如果公投議題涉及核電廠、核廢料處置、乾式貯存或其他高度集中影響特定地區的重大設施,卻以全國性公投決定,形式上固然符合直接民主,但實質上可能產生「全國決定、地方承擔」的權利不對稱。
全國人民可以用一張選票決定是否支持核能,但核電廠周邊居民承擔的,卻可能是長期的土地使用限制、環境風險、核廢料處置與地方發展影響。這些居民不應只是全國公投中的普通一票,而應享有更充分的資訊、參與及救濟權利。
因此,未來修法除了要求公投資訊更加完整、可理解、可查證,也應建立受直接影響地方的實質參與與諮詢機制;對於涉及特定法律權利的事項,則應依法律明定的同意或保障程序辦理,並建立清楚的行政與司法救濟管道。這並不是否定全國性公投,而是要回答直接民主最基本的問題:誰作決定,誰承擔後果?
公投如果只是讓人民在「同意」與「不同意」之間畫一個圈,卻沒有告訴人民這個圈之後會發生什麼,那麼人民擁有的只是投票權,卻未必擁有真正形成意志的資訊權。
更不能因為公投是「人民作主」,就把原本應由政治部門承擔的政策責任全部轉嫁給人民。政治人物可以提出政策,也可以要求人民作最後選擇;但政策的成本、執行方式與後果,仍然必須由政府與政治部門負責。公投通過並不是政府責任的終點,反而是政府開始履行執行責任的起點。現行《公投法》也明定,重大政策公投通過後,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採取實現公投內容的必要處置。
真正成熟的公投制度,不是讓政黨更容易把政策包裝成一道「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題,而是讓人民在足夠資訊下,知道自己究竟在決定什麼。因此,未來修法至少應朝三個方向前進:第一,建立公投資訊的完整、可理解、可查證與可比較標準;第二,讓重大政策公投有更充分的公共討論與資訊形成時間;第三,對受到直接影響的地方居民建立更充分的參與、保障與救濟機制。
公投不是問題,直接民主也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是,我們是否建立了一套足以讓人民「知情而投、負責而決」的制度。
不要讓公投淪為政黨動員的工具,也不要讓人民只剩下替政治人物按下「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真正成熟的公投制度,不只是把決定權交給人民,更要把完整資訊與程序保障交給人民;至於政策的執行與後果,仍應由有權決策的政治部門承擔。這才是台灣真正需要的直接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