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談的是「選手需要國家做後盾」。

但真正的問題是:誰來監督這個後盾?

兩名體操選手因協會行政決策失誤,失去世界錦標賽參賽機會,運動部要求撤免秘書長。這當然應該究責。

但是,撤一個秘書長還不夠。

台灣體育真正要改革的,是協會「誰能進來、誰能決定、誰被監督」的制度。

十年體育改革,為什麼問題還在?

其實這不是今天才發現的問題。

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就是針對過去「萬年理事長」、「家族化」等問題,推動組織開放、選手參與、財務透明及政府監督。當時甚至要求既有單項協會在期限內全面改選。

但是改革並沒有完全解決問題。

監察院後續調查指出,修法後協會改選仍出現會員灌水、選務不透明等疑慮;立法院研究更記錄,當時游泳、羽球、網球、棒球等協會相關人士曾被指涉蒐集個資、以人頭會員相互灌票,顯示「開放會員」不必然等於真正的民主治理。

到了2025年,桌球協會又發生17歲選手葉伊恬原獲邀參加WTT美國大滿貫,卻因與亞青賽撞期遭協會取消資格的爭議,體育署甚至暫停部分補助並要求道歉。

同一年,足球協會又被查出轉播費超支、採購缺乏選手簽收等財務管理問題;監察院調查指出,原體育署及國訓中心對於高額政府補助的監督也有不足。

2026年,籃球協會會員大會更連續3次流會,運動部公開表示無法接受,並不排除依《國民體育法》第43條處理。

現在又發生體操協會事件。

如果這些只是個別事件,為什麼十年來不同協會反覆出現相似問題?

答案恐怕不是「剛好遇到幾個不適任的人」。

問題核心:協會的「門」沒有真正打開

我們常說要讓專業進入體育。

但問題是:專業人才到底要怎麼進去?

一位運動醫學專家、一位會計師、一位律師、一位企業治理專家、一位運動科學家、一位退休國手,如果長期沒有參與協會的人脈與會員系統,他們根本不知道要如何進入理事會。

反過來,熟悉協會選舉的人,卻可能長期掌握會員、代表與人脈。

久而久之,就形成一個封閉循環:

因此,李洋真正應該改革的,不只是「誰下台」,而是:

如何讓一個真正有能力、願意服務運動員的人,有機會走進理事會。

第一,建立「體育協會人才公開推薦制度」

運動部可以要求特定運動團體建立公開的人才推薦制度。

運動員、教練、裁判、運動科學、醫療、法律、財務、企業管理、國際體育事務等專業人士,都可以自薦或被推薦。

候選人的專業、經歷、利益關係及參與協會的理念,全部公開,再依章程由會員選舉。

政府不要替協會指定理事,但政府必須要求協會把「進人的門」打開。

第二,改革會員制度,先解決「誰有資格投票」

2017年改革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希望透過開放會員打破封閉結構;但後來人頭會員爭議說明,單純增加會員人數沒有意義。

因此應該建立「實質會員」制度。

例如設定最低參與條件、會員資格查核、身分驗證,以及選舉前異常會員增加的預警與查核。

更重要的是,會員名冊、會員代表產生方式及選舉程序必須可被獨立查核。

否則表面上是民主選舉,實際上仍可能是少數人控制選票。

第三,理事會不能只有「自己人」,必須有專業席次

建議未來特定運動團體的理事會,應建立「專業多元」原則。

除了依法保障選手代表外,可以進一步要求一定比例的理事具備:

財務、法律、運動科學、醫療、管理及國際運動事務等專業。

目的不是讓外行人管理體育,而是避免一個協會所有決策都集中在同一個小圈圈。

懂這項運動的人很重要;但懂治理的人,同樣重要。

第四,財務透明不能只是公布一張報表

足球協會的案例尤其值得警惕。審計及監察資料顯示,政府補助金額龐大,但採購與核銷仍出現問題。

所以真正的財務透明,不應只是把年度決算放在網站。

下一階段改革,應該從「公開帳目」進一步走向「補助—支出—成果」的可追蹤制度。

政府補助一筆錢,就應該能對應到一項計畫;一項計畫,就應該能看到實際支出;而實際支出之後,還要回答一個最重要的問題:

這筆錢最後為選手做了什麼?

更重要的是,財務與治理結果應該成為下一年度政府補助、輔導與改善要求的重要依據。

重大採購、利益衝突與關係人交易,也應建立更清楚的揭露與查核機制。

如此一來,政府監督的就不只是「帳有沒有做完」,而是:

公帑有沒有用在該用的地方,協會有沒有完成承諾,選手有沒有真正得到服務。

第五,把「服務選手」變成協會能不能拿到政府補助的核心指標

協會存在的目的不是養一個理事會。

是為了運動發展、服務運動員。

因此未來政府考核協會,不能只看獎牌。

應該加入:

選手參賽權益、申訴處理、訓練品質、醫療與運科支援、國際參賽、財務透明及選手滿意度。

政府補助也應逐步與治理績效連結。

獎牌是競技成績;治理則是體育的基本盤。

新的《國民運動法》,能不能真正做到這一步?

這正是李洋現在最重要的考題。

行政院2026年9月3日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國民運動法》,再次提出強化特定運動團體財務透明、推動專項委員會選舉、強化組織治理及讓決策更貼近選手等方向。

方向已經很清楚。

但要提醒運動部:這一次不能再只修法律。

2017年已經修過一次,問題仍然反覆出現。

真正需要改革的是法律下面的「治理機制」:

誰可以成為會員?

誰可以成為理事?

專業人才怎麼進來?

財務如何被看見?

選手如何真正參與?

理事做錯事情,誰能追究?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回答,再漂亮的法律都可能停在紙上。

李洋真正可以留下的,不是「撤掉多少人」

真正值得留下的改革,應該是:

讓運動員進得來,讓專業人才進得來,讓財務專業進得來,讓真正願意服務運動員的人進得來。

同時讓選舉透明、財務透明、利益透明、決策透明。

協會才會從「少數人管理運動」變成「運動員與專業人才共同治理運動」。

這也是全民真正可以給李洋的後盾。

不是要求部長親自處理每一個協會的問題,而是要求他建立一套制度,讓下一個部長不必再親自救火。

上集,我們看到李洋把選手需要的醫療、營養、運科與後勤帶到名古屋。

下集,我們更期待他把另一個「後盾」留在台灣:

一個讓好人才進得來、讓壞制度留不住、讓每一塊公共資源都能被看見,而且真正把運動員放在中心的體育治理制度。

這才是「撤一個秘書長」之後,真正應該開始的改革。

好樣的,李洋。

全民不是只要看你贏幾面獎牌;全民更期待你,讓台灣體育的制度真正贏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