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0月2日A8版「《貪污判刑入獄》含冤14年 北科大前教授王隆昌逆轉無罪」報導指出,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前教授王隆昌,被控在南港展覽館工程招標案擔任評審委員,利用機會收賄一二〇萬元,助力拓營造得標,遭判刑七年八月定讞(2012年),此案一度被稱為「郭瑤琪冤案翻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為王隆昌奔走,向高檢署提出促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高等法院今年(5月25日)裁定重審,(10月1日)合議庭認定,關鍵證人黃維安證詞矛盾、欠缺客觀證據補強,逆轉改判無罪。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前述「王隆昌案」含冤14年(2012~2026年)得以平反,原因之一為刑事訴訟再審制度的重大變革,民國104年1月23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聲請再審限制,以及本案重審時,遵循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等規定所致,此為加強保障人權司法改革的成效。
我們發現,11年前,刑事訴訟再審制度有重大變革,而有關行政訴訟再審制度的運作仍然固守落伍成規,尤其是行政訴訟法第273、276條之規定,想利用行政訴訟再審規定來平反冤案,相當困難。例如太極門稅務冤案已逾30年,迄今尚未能完全平反,令人遺憾。尤其目前立法權擴張,使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的運作受到很大的影響,想經由憲法訴訟制度尋求冤案平反,更加困難,受害者只能在「平反昭雪」屈辱前進,所謂「人權立國」加強人權保障恐成為空談,值得探討與深思。
陳逸南(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