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瑞芳日前發生國三學生持剪刀刺傷高三學生事件。根據校方說明,這名學生先前曾因情緒問題拿筆企圖刺同學,也曾拿玩具剪刀嚇人。學校並非毫無處理,校安通報、通知家長與情緒輔導都做了。

因此,真正值得追問的,不只是學校有沒有輔導,而是傷害發生以前,那些已經出現的危險訊號,是怎麼被判斷的?

學生真的持剪刀傷人之後,制度反而比較清楚。校安通報、警察、驗傷,必要時可能進入少年司法程序。困難的是前面那一段:學生尚未造成嚴重傷害,卻已反覆出現威脅、攻擊或持物嚇人的行為,學校該如何判斷接下來的風險?

這就是校園「他傷風險評估」要處理的問題。

台灣校園對自傷風險並不陌生。學生出現自殺意念、自傷行為或其他危險訊號時,已有辨識、通報、輔導與轉介機制。但他傷並不是把「傷害自己」改成「傷害別人」就可以套用。

兩者有部分共同的風險因素,他傷卻還有另一組問題:威脅有沒有特定對象?是否反覆鎖定同一個人?內容是否愈來愈具體?有沒有取得可能造成傷害的工具?能不能接近對方?過去是否曾有暴力行為?行為是否正從言語、威嚇逐漸走向準備甚至實際攻擊?

更重要的是,他傷會產生另一個受害者。

面對自傷,首先需要保護的是學生本人;面對他傷,學校卻必須同時面對一個需要協助的學生,以及另一個可能受到傷害的學生。偏偏雙方通常都是未成年人。

學校不能因為一個孩子曾經情緒失控或威脅同學,就預先把他當成犯罪者。情緒問題不等於暴力,接受心理輔導也不代表具有攻擊性。但另一方面,另一個孩子的安全也不能因此被放到後面。

所以真正困難的問題是:當一個需要幫助的孩子,同時可能成為另一個孩子的風險來源,學校該如何介入?

這正是輔導與司法之間需要風險評估的原因。

國外已有實際運作的工具與模式。例如SAVRY,也就是青少年暴力風險結構化評估工具,會把過去暴力行為、個人因素、家庭與同儕環境,以及保護因素等納入結構化專業判斷。學校場域使用的CSTAG,則著重威脅的性質與後續安全處置。

這些工具不是犯罪預測器,也不是替學生建立「危險人物名單」。它們真正要做的,是把原本散落的訊號放在一起判斷。

學生說了一句威脅性的話,不代表一定會付諸行動;反過來,也不能因為事後說「只是開玩笑」,就認為風險自然消失。真正要看的,是過去發生過什麼、現在又增加了什麼、威脅是否逐漸具體、是否出現準備行為,以及保護因素有沒有改變。

這也是風險模型最重要的價值:避免危險訊號一個接一個出現時,每一次仍被當成互不相關的獨立事件。

回到瑞芳事件。拿筆企圖刺同學、拿玩具剪刀嚇人,最後發生持剪刀傷人。我們不能事後倒推,認為前面的行為必然會導致最後的結果。真正值得問的是:新的訊號出現以後,有沒有把前面的訊號一起放回來重新評估?

因為風險會改變。新的威脅出現、開始鎖定特定對象、取得可能造成傷害的工具,或者行為逐漸具體化,都可能改變原來的判斷。

台灣並非沒有可以承接評估結果的制度。《學生輔導法》已有發展性、介入性與處遇性三級輔導,校園也有校安、高關懷、自傷防治,以及心理、社工與醫療轉介等不同機制。

真正需要補強的,不一定是再增加一個第四級輔導,而是把他傷風險評估接進既有制度。

學生出現新的他傷訊號,就重新評估;風險提高,就提高介入強度、建立安全措施,必要時結合心理、醫療、社政或警政等專業;達到法律介入的程度,再與少年司法銜接。

校園他傷風險評估,不是在學校裡建立一套準司法制度。

它真正的位置,是在輔導與司法之間。

一邊是需要幫助的孩子,另一邊是需要被保護的孩子。學校不能等到其中一個成為司法案件,才知道另一個已經成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