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讀到以色列學者梅隆.麥茲尼(Meron Medzini)在《臺灣和以色列:共同書寫想像力與信念的未來篇章》一書中的一段話,深有感觸。他指出:「台灣作為全球半導體製造的領導者,台灣的經濟和科技,在世界上可謂舉足輕重。此外,台灣也是東亞民主國家的典範,能夠從一個軍事威權統治;轉化為具有社會基礎、高度公眾參與的民主社會,並且發展出自身的獨特文化。」
他進一步認為,以色列和台灣可能是世界上少數幾個因自身存在,就長期受到周邊國家挑戰與威脅的國家。這些鄰近國家拒絕接受台灣和以色列作為自由、獨立政治實體的現實。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共持續主張要「統一」台灣;而以色列自1948年建國以來,其國家地位與合法性也曾長期受到,周邊部分國家的否定與挑戰。
這段話讓筆者想到,國際法學者陳隆志對「國家」構成要件的說明。長期以來,國際法學界常引用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所列的四項標準,即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
1、固定的人口;
2、一定界限的領土;
3、有效統治的政府;
4、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
從現實運作來看,台灣具有固定人口、實際控制的領土、有效運作的政府,以及對外進行國際交往的能力。台灣人民長期在這塊土地上生活,建立民主制度,形成自己的政治、社會與文化生活。
因此,對台灣人民而言,台灣不只是一個居住的地方;更是我們共同生活、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建設的國家與家園,也是我們所珍惜的祖國。
一、從聖經看人民、土地與政府
談到「國家」與「政府」的關係,也可以從聖經中的以色列歷史來思考。
古代以色列人的政治發展,並不是一開始就有君王制度。在士師時代,以色列人主要由士師治理;到了後來,人民因應政治與社會環境的需要,要求建立君主制度,於是才有掃羅成為以色列第一位君王。
《撒母耳記上》第8章記載,以色列長老要求撒母耳為他們立王,像列國一樣治理他們。撒母耳對百姓提出嚴肅的警告;指出君王制度可能帶來的後果,包括徵收賦稅、徵召人民服役、徵用財產,以及權力對人民自由的侵害。
《撒母耳記上》8章10至18節所記載的警告,後來在以色列歷史中,確實可以看到類似的現象;尤其在所羅門王統治時期,人民承擔沉重的勞役與負擔。
因此,讀《撒母耳記上》第8章時,需要注意一個重要觀念:聖經並不是單純反對政府或君王制度;而是提醒人,地上的政府與君王都不是絕對的權力來源。
《申命記》17章14至20節也已經,對以色列將來的君王制度提出規範。君王雖然擁有治理人民的權柄,卻仍然必須受到上帝律法的約束。
二、上帝是王,地上的君王不是絕對主權者
《聖經》更進一步指出,上帝才是最高的王。《詩篇》29篇10節稱上帝為王;《耶利米書》10章10節也稱祂為「永遠的王」。因此,地上的君王與政府都不是絕對的。
從基督教政治觀來看,政府的權柄是為了治理社會、維護秩序與追求公義,而不是讓掌權者把自己的權力視為絕對。掌權者仍須受到真理、公義、法律與責任的約束。
這也提醒我們,國家不是某一位領袖的私人財產,政府也不等於國家。人民、土地、政府與共同的歷史記憶,才共同構成一個國家的現實生活。
三、台灣的國家主體性;已歷經77年
回到台灣的現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從未在台灣實際行使統治權。另一方面,台灣長期具有自己的政府、軍隊、法律、貨幣、選舉制度,以及完整的社會與經濟體系。
因此,從台灣自身的實際統治與人民生活來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處於兩個不同政治體制分別治理的狀態。
這也是為什麼「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主張,在台灣社會具有其歷史與現實脈絡。至於國際社會對台灣法律地位、外交承認與兩岸關係的不同立場;則仍存在複雜的國際政治與法律爭議,不能簡化為單一答案。
然而,對生活在台灣的人民而言,有一個最直接而重要的事實:我們在這片土地上生活,我們透過民主制度選出政府,遵守共同的法律,也共同承擔國家的未來。又台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宗教自由;不像中共近十年來,大力迫害不同派別的宗教。
因此,珍惜台灣,不只是珍惜一塊土地,更是珍惜我們共同建立的民主制度、自由社會、文化傳統與生活方式。
四、台灣是我們生活的國家,也是我們共同守護的家園
如果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真正重要的不是把任何地上的政權視為絕對;而是提醒自己: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政府必須服務人民,國家必須追求公義,而人民也有責任珍惜、建設與守護自己的家園。
因此,我們應當持續以和平、民主、自由與公義的方式,實踐並守護「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和祖國」這份共同的認同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