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監所收容人數突破六萬六千人,超收壓力確實是法務部必須面對的問題。法務部長鄭銘謙因此要求檢察機關,對短期自由刑案件積極運用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替代措施,降低入監人數。這樣的做法可以討論,但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不能迴避,即監獄不夠關,究竟應該是改善矯正設施的理由,還是改變刑事政策的理由?
尤其在毒品犯罪上,更不能把「治療」與「刑罰」當成只能二選一的選項。成癮具有醫療與社會因素,並不代表刑事責任因此消失;反過來說,施以刑罰也不代表可以放棄戒治。真正成熟的制度,應該是依犯罪類型、毒品種類、犯次與再犯風險分層處理。
國際上也並非只有「吸毒者不入監」這一條道路。例如日本自2025年3月起,對大麻等不法施用正式適用麻醉藥品相關的禁止規定與施用罪處罰。日本厚生勞動省甚至曾明確說明,大麻使用罪的建立與防止高度依賴有關。
新加坡的制度更為嚴格,對非法毒品的持有、使用及販運均設有刑事處罰。這至少證明一件事,即把毒品使用視為公共衛生問題,並不是各國唯一的政策選擇。
因此,台灣真正應該討論的,並不是「吸毒的人要不要全部關起來」,而是不同情況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初犯、偶發施用者,可以強化戒治與替代處遇;但如果一個人已經反覆施用、屢次戒治仍然失敗,甚至同時涉及持有、販賣或其他犯罪,難道還能永遠以「他需要治療」作為不必承擔刑事後果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不能因為監所爆滿,就形成「能不關就不關」的政策慣性。刑罰的目的包括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與矯治,監所容量只是行政執行條件,不能反過來決定哪些犯罪值得被處罰。否則今天因為床位不足而減少入監,明天床位增加,是不是又可以恢復原來的刑事政策?
如果政府認為現行刑事政策造成監所超收,就應該公開分析,究竟是哪類犯罪、哪種刑期、哪些犯次造成收容人口增加,再針對不同類型提出制度改革,而不是籠統要求短期自由刑盡量不用監禁。
真正成熟的毒品政策,不是「只關人」或「都不關」,而是讓治療、刑罰與隔離各自發揮作用。監獄爆滿可以促使政府改革矯正制度,卻不應成為降低犯罪處罰強度的理由。
人民需要知道的不是監獄還有幾張床位,而是一個人反覆違法、反覆戒治、反覆再犯之後,國家的法律究竟還剩下什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