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投訴案件為什麼永遠停不下來?多年來不斷增加申訴管道、強化處理程序、要求學校回應,結果卻是投訴沒有減少,負擔反而越來越沉重。問題究竟出在哪裡?主管機關被夾在制度與現實之間,一方面必須依法處理人民陳情,另一方面還要面對民意代表監督、媒體關注與社會輿論,對承辦人而言,最安全的選擇是「再轉一次、再請學校說明一次」,面對此況,您怎看,且由紛說。
我們的教育制度向來重視程序,雖說「程序不備,實體不論」,然而有許多案件明明程序已經完備了,硬是被投訴者的主觀意識給攪渾了,以各種可能的方式,就是要主管機關給個交代,殊不知有許多個案明明是投訴者違反規定被處分在先,因氣不過,遂以投訴作為洩憤或報復的動作,這些情況屢見不鮮。投訴者躲在「個資保護傘」下,不費吹灰之力,形成零成本濫訴,主管機關與學校都很無奈。
一般投訴:民眾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主管機關轉請學校查明,學校於期限內回覆,主管機關再將處理結果回復陳情人。第一次投訴,這樣的程序當然合理。如果投訴人對結果不滿意,再投訴;主管機關再轉學校;學校再調資料、再寫報告;主管機關再回覆;投訴人仍不滿意,再投訴。於是形成一個荒謬的循環:投訴→轉辦→查復→回覆→不滿意→再投訴→再轉辦→再查復→再回覆,無限迴圈。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人民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換言之,法律確實要求必須保護陳情人的身分及相關資訊。但這並不代表不能留下案件紀錄,更不代表不能辨識陳情是否屬於同一事件。主管機關可以在依法保護個人資料的前提下,記錄案件編號、受理日期、事件內容、爭點、調查結果、處理方式及回覆內容,但不能因為保護個資,而失去案件辨識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之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這一條非常重要。因為它代表:人民有陳情權,但陳情權並不是同一案件無限重啟權。主管機關當然不能把第一次投訴處理完就不理人民;但是,只要已經針對同一事由完成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法律本身已經承認,在特定情況下,後續反覆陳情可以不再處理。
面對校園投訴三個建議:1.個資保護。投訴人的身分、聯絡資料及其他個人資料,依法應受到保護。2.案件管理。應建立案件編號、爭點、處理歷程及結案結果,以辨識是否屬於同一事件。3.權利救濟。當事人對具體主管措施不服,依法走訴願、主管訴訟等法定程序,而不是把一般陳情變成無限次的重新調查工具。如此才能個資保護,及避免同一事由被無限重複處理。
保護個資,不等於免除責任;匿名或保密,也不等於可以無限次啟動主管機關與學校的處理成本。真正需要被服務的學生與家長,不能因為濫訴消耗行政資源,為照顧大多數人的權益,主管機關要有按下終止鍵的勇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