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愈完整,權力未必愈受約束
中國自9月15日起施行《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全文共19條。北京宣稱,新規主要是處理跨境詐騙、非法出境及向境外非法轉移技術等問題,並強調一般旅遊、探親、經商與留學不受影響。然而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中國政府如何解釋這套制度,而是執法人員因此取得多大的裁量空間。第3條允許要求旅客提出文件、資料甚至電子數據;第4條則可基於「產業安全」、「技術安全」限制出境。法律文字看似明確,實際適用範圍卻可能極為寬廣。
最危險的是「不必告訴你原因」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第6條。依陸委會說明,若涉及國家安全或刑事案件偵查,中國有關機關甚至可以不告知當事人遭限制出境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與救濟途徑。換句話說,一個人可能到了機場才發現自己無法離境,卻不知道做錯了什麼。這已不是一般邊境管理,而是把「國家安全」變成高度彈性的行政工具。新加坡國立大學學者莊嘉穎也指出,安全與犯罪活動可能被模糊定義,最終仍須觀察實際執行案例才能知道界線在哪裡。
臺灣科技人才不能只把赴中視為商業選擇
對臺灣而言,真正敏感的是半導體、資通訊與高科技從業人員。當「技術安全」、「出口管制」與「國家利益」都可能成為限制出境理由,赴中工作便不只是薪資與市場問題,而有人身安全、營業秘密甚至國家安全層次的風險。陸委會提醒,在中國的臺商、科技業及半導體人才都屬較高風險族群,並非毫無根據。對握有關鍵製程、研發資料或國防供應鏈資訊的人員而言,更不能假設商業交流與政治安全可以完全切割。
交流不能建立在不可預測的法律上
兩岸交流本身沒有問題,真正的問題是交流是否建立在對等、透明與可以預測的制度上。當中共一方面鼓勵經貿往來、吸引科技人才,另一方面又持續擴張國安與出入境管制權限,臺灣就更有必要強化國安教育、科技人才風險提醒與關鍵技術保護。民主社會不需要禁止人民往來,但政府有責任把風險說清楚。因為對臺灣人而言,最基本的安全從來不是「能不能進中國」,而是進去之後,是否仍有權決定自己什麼時候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