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體操協會因兩名選手錯失世界競技體操錦標賽參賽機會成為新聞焦點。李佳蔚、潘采宸原本取得單項遞補參賽資格,協會卻在未充分同步告知選手及教練的情況下,以行政程序無法及時完成等理由回覆不參賽。事件爆發後,協會致歉並承諾改善;運動部9月11日也依《國民體育法》第43條啟動處置程序,要求撤免負主要責任的秘書長。

追究責任當然必要,但撤免一個人,問題就解決了嗎?如果制度沒有改變,下一任管理者仍可能重演同樣的錯誤。這些年每逢選手選拔、教練任用、資源分配或國際賽事出現爭議,社會就痛罵某個體育協會;這次是體操,下一次可能是另一個項目。久而久之,「體協」甚至在部分民眾心中與官僚、封閉及效率不彰畫上等號。

但我們或許應該先問:單項運動協會究竟是什麼?具國際單項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在《國民體育法》中屬於「特定體育團體」。它不是政府機關,必須尊重運動自主與自治;但它又承擔國際代表、選手培訓與競賽等高度公共性的功能。現行制度因此要求這類團體符合民主及運動自主自治原則。

這就形成一個特殊的治理問題:政府不能把協會當成自己的局處直接管理,但協會也不能把「自治」理解成不必接受監督。

《國民體育法》第43條其實已經提供主管機關一定的處置工具,包括警告、撤銷決議、停止業務、限期改善,在情節重大或逾期未改善時,也包括停止補助及撤免職員。問題因此不只是政府有沒有權力,而是能否及時啟動監督,並讓責任真正落到決策與管理流程。

但體育治理還有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到底有多少真正關心一項運動的人,實際參與了協會治理?

運動人口當然不等於協會會員,喜歡羽球、體操或田徑的人,也沒有義務全部加入相關協會。但如果一項運動有廣大的參與人口,真正參與組織決策的人卻相對有限,組織的代表性就值得檢視。

而且,制度其實已經提供人民參與的入口。2026年8月28日修正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明定,個人可以依章程申請加入;會員依法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利,符合條件者還可參與會員代表制度。協會也必須主動公開會議紀錄、預決算、補助與捐贈等資訊。這意味著,真正關心體育的人,除了在網路上罵協會,其實還有另一條路:走進制度。

依各協會章程完成合法入會,在符合年資及其他資格後行使會員權利,參與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監督財務與決策。這不是「搶協會」,也不是「人頭會員」,而是人民團體本來就應該存在的會員民主。當然,非本人意願的登記、偽造會員資料或刻意操縱選舉,必須嚴格防範;但不能因為害怕人頭會員,就反過來把正常的人民參與污名化。因此,體育改革不能只有出事之後撤掉一個秘書長,更應該把會員名冊、選舉規則、財務資訊、理監事決策與選手申訴機制做得更透明,讓真正關心運動的人有機會進入、參與並監督。

因為如果每一次出事,我們都只是在找下一個「壞人」,卻不去問誰可以參與、誰可以監督、誰可以改變制度,那麼我們其實只是在等待下一次出事。

網路上的怒罵可以形成輿論,走進制度才能形成治理。如果我們真的認為台灣的體育協會應該改變,那麼下一次改選之前,不妨先問自己一個最簡單的問題:我願不願意成為這個運動組織的一分子,和其他真正關心這項運動的人,一起把它變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