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珍妮霸凌案爆發後,社會部分人士討論往往圍繞在「有沒有霸凌」、「調查是否公正」、「過去貢獻夠不夠大」。這些問題容易讓人忽略更根本的事情,即在台灣的民主體制裡,政務官的政治責任,從來就不該等到法院判決才開始算起。
政務官與事務官最大的差異,不在於專業能力高低,而在於責任的性質。事務官主要受法律與考績規範拘束;政務官則必須同時對任用者、對國會、對社會負責。這項政治責任的核心,是「適不適合繼續掌握權力」。一旦任用者認定其已不適任,政治責任就已發生,無需等待後續的監察或司法程序。
楊珍妮霸凌案的時序清楚說明了這一點。行政院外部調查認定職場霸凌成立後,總統在7月1日即發布免職令;監察院則是在7月17日才以全票通過彈劾。免職在前、彈劾在後,這不是程序倒置,而是政治責任優先於行政與法律責任的具體展現。如果政務官必須等懲戒法院判決確定,才能被要求下台,那政治責任就成了空話——高階官員在爭議期間仍可繼續行使權力,組織氣氛與公共信任勢必進一步受損。
更值得注意的是回應方式。面對行政調查結果與顏慶章公開提出的具體聲明,我們看到的多是強調程序瑕疵、過去貢獻,以及「嚴格管理非本意」。這些說法可以理解,卻迴避了政務官最該直接面對的問題,即權力被如何行使?部屬的工作環境是否被妥善管理?職位越高,這些問題就越不能用「我有功勞」來抵銷。功勞與責任本來就不是二選一。一名談判能力出色的人,仍可能在管理與權力運用上出現嚴重問題;而政務官的責任,正是要對後者負責。
政治責任、行政責任與法律責任,本來就是不同層次。司法程序當然必須被尊重,懲戒法院也會依證據作出判斷。但司法結果不會倒過來消滅已經發生的政治責任。否則,政務官只要堅稱「尚未判決確定」,就可以無限期迴避公共問責。這不僅削弱民主監督,也讓「政治任命」失去應有的重量。
楊珍妮霸凌案真正留給台灣政治的,不是單純的個案是非,而是一個制度性提醒,即政務官可以有專業貢獻,也可以為自己辯護,卻不能只談功勞與委屈,而始終迴避自己如何行使權力、如何管理部屬,以及因此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