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微量酒駕案,引發值得深思的執法爭議。陳姓男子在休息站與他車輕微擦撞,酒測值每公升0.15毫克,警方當場舉發,後遭裁罰3萬元並吊扣駕照2年。陳男主張,自己意識清楚、平衡測試正常,甚至經員警同意自行駕車前往製作筆錄,檢方最後也不起訴。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規對0.15至0.17毫克的微量酒駕保留勸導空間,不能只因發生擦撞,就一律排除勸導,遂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法院的法律見解,自有行政法上裁量審查的依據。但問題是,司法要求第一線警察善用裁量,制度有沒有讓警察敢於裁量?站在事故現場的員警看到的是:酒測已達0.15,又確實發生擦撞。若選擇不開單,另一方一句「酒駕撞車為什麼不罰」,接下來可能就是投訴、檢舉、政風調查,甚至被質疑包庇、放水。萬一日後又衍生其他事故,當初決定「勸導」的員警,恐怕第一個被追究責任。

所以對基層而言,最安全的做法當然是依法舉發。結果案件進入法院後,法官卻又可能說:為什麼沒有查明事故與飲酒的因果關係?為什麼沒有考慮情節輕微?為什麼沒有行使裁量?於是荒謬的一幕出現了:不開單,怕被檢舉;開了單,又可能被法院認為裁量不足。

法官是在數月之後,坐在完整卷證前,閱讀筆錄、事故圖、檢察官處分書,再判斷比例原則與因果關係;警察卻是在事故現場,面對當事人爭執、交通壓力、密錄器與民眾手機,幾分鐘內就必須做決定。

如果要求員警在現場完成近似司法審判的精細判斷,就應同時建立明確裁量基準與免責機制,而不是只把一句「應依個案判斷」丟給基層。真正該檢討的,從來不是警察為何選擇最保守的開單方式,而是這個制度是否願意承擔第一線行使裁量的風險。

否則所謂裁量權,只會變成責任陷阱:法律上有權,現實中不敢用;一旦出事,卻第一個負責。當警察逐漸淪為「有責無權」,司法再站在雲端要求基層勇敢裁量,恐怕只會讓法治與執法之間的距離愈來愈遠 !

文:范振家/管理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