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立法院首次運用重大政策公投提案權推動核三公投,今年又提出「廢除非核家園」公投,並預定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投票。這兩次事件真正值得社會檢視的,已不只是核能政策本身,而是立法院的公投提案權,究竟應該如何被使用。
台灣公投制度一路走來,原本就是在政黨權力與人民直接民權之間拉鋸。2003年制定的《公民投票法》曾因高門檻被稱為「鳥籠公投法」,2018年修法後,人民提案與連署的空間大幅增加。然而制度鬆綁之後,新的問題也出現了:公投究竟是用來擴大人民參與,還是成為政黨政治攻防的另一個戰場?
現行制度除了人民提案,也允許立法院、行政院等管道提出全國性重大政策公投。其中,立法院依《公投法》第15條,可以經院會通過後直接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不必經一般人民提案的連署程序。更值得注意的是,這類立法院提案並不適用要求政府機關提出意見書的規定。這正是現行制度最需要檢討之處。
今年8月14日立法院通過的「廢除非核家園」公投主文,不只詢問人民是否支持廢除相關能源政策,還把「振興經濟」一併寫進題目。問題於是來了:這究竟是在提出一個問題,還是在問題裡先寫好了支持這項政策的理由?
公投當然可以由人民決定重大政策,但前提應該是人民得到充分、正確而且相對平衡的資訊。現在法律雖規定主管機關須於投票日前90日公告公投事項,但完整紙本公報最遲可於投票日前2日送達各戶。對能源、財政、國安等高度複雜政策而言,形式上的90日公告,未必等於人民真的擁有90日充分理解政策內容、成本與法律效果的時間。
目前制度另設有正反意見發表或辯論的平台,每案至少辦理5場;公投成立後,提案人與反對意見者也可以申請設立辦事處、宣傳意見。但如果關鍵資訊、政策成本、法律效果與替代方案沒有在一開始就被完整呈現,最後幾場辯論仍可能只是「誰比較會說服人」的競賽。
公投不是把複雜政策變成簡單問題,而是讓人民在充分資訊下,對複雜政策做出最後選擇。因此,下一次修法真正需要補上的,不只是提案門檻,而是「人民的知情權」。公投主文與理由書之外,應提供政策背景、財政與環境影響、法律效果、可能風險與替代方案,並保障正反雙方在合理時間內獲得相對公平的公共溝通空間。對重大地方風險,也應建立受影響居民更充分的參與與救濟機制。
民主不是只有投票的權利,也包括知道自己在投什麼的權利。公投可以讓人民決定政策,但不能讓政黨先替人民寫好答案;否則,公投就不再是直接民主,而可能成為政黨的第二張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