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中生在一年多期間多次攻擊教師,造成三名教師受傷,其中一名教師甚至遭到兩次攻擊。根據目前報導,專業團隊早已介入,學生也曾被抽離原本課堂接受個別輔導。
但我真正想知道的,不是這個孩子為什麼打人,而是一個更簡單的問題:是誰決定讓他回到一般班級?
第一次攻擊,可以是突發事件,學校未必能夠預見。但當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攻擊陸續發生,事情的性質就不同了。第一次之後,制度處理的是事件;當危險反覆發生,制度面對的就應該是已知風險。
根據教育局說法,專業團隊介入後,曾將學生抽離原本課堂,進行個別輔導,再於「確認狀況穩定」後,採取漸進方式回到一般班級。
問題就在「確認穩定」這四個字。
現行《學生輔導法》對嚴重學校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本來就有處遇性輔導,可以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法律服務及精神醫療等專業資源。制度顯然知道,嚴重行為問題不是導師多談幾次話就能解決。
但資源可以由很多人提供,最後的決策責任不能因此消失。
精神科醫師可以判斷醫療狀態,心理師可以評估心理與情緒,社工可以評估家庭與生活環境,輔導專業人員可以評估學生的適應狀況,教師則最清楚學生在教室裡實際發生過什麼。
然而,這些專業意見加起來,不會自動產生一個答案:這名已經有反覆攻擊紀錄的學生,現在回到二、三十人的一般班級,對其他學生與教師而言是否安全?
「情緒穩定」、「輔導有進步」與「其他人已經安全」,並不是同一件事。
而且風險並不是靜止的。
這名學生正處於國中階段。這裡必須說清楚,不是年齡越大就越容易暴力,也不能把青春期學生視為危險人物。但對一名已經反覆出現攻擊行為的青少年,評估就不能只問最近有沒有比較穩定,還必須考慮孩子正在成長。
國中三年,學生的身高、體重與肌力都可能明顯改變。同樣一次推擠、揮拳或其他攻擊行為,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也會不同。風險不只有「會不會再次發生」,還包括「再次發生可能造成多嚴重的傷害」。
所以,一年前第一次攻擊時的風險評估,不應該直接沿用到一年後。孩子在成長,身體條件在改變,攻擊紀錄也在增加,制度掌握的資訊已經不同,每一次重大事件之後都應該重新評估。
那麼,到底是哪一個環節負責判斷「可以回班」?
是精神科醫師判斷病況穩定?心理師評估情緒與行為?社工評估家庭與生活環境?輔導人員評估適應情況?還是學校召開個案會議後,由行政端作成決定?
「誰提供專業意見」與「誰作最後決定」,是兩件不同的事。
個案會議裡可以有很多專業人員,也可以形成「漸進返班」的共識。但如果最後沒有人必須對「可以回班」這個決定負責,那麼所謂「共同評估」,最後就可能變成「共同沒有責任」。
而本案學生回到班級之後,攻擊事件又發生了。
這不能反過來證明當初的評估必然錯誤。任何風險評估都不可能預測所有事件。但既然風險再次成真,就有理由回頭檢驗:當初用了什麼標準?評估了哪些因素?誰認為風險已經降低到可以接受?最後又是誰作成返班決定?
國家當然不能放棄一個反覆出現暴力行為的孩子。需要輔導就提供輔導,需要醫療就協助醫療,需要其他專業資源就提供資源。
但不能因為要幫助一個學生,就把整個班級放進已知具有風險的環境。學校不能放棄其他孩子的安全,教師更不能因為自己的職業,就被默認為必須承擔反覆發生的人身傷害。
所以,真正需要追查的已經不是「學校有沒有輔導」。從目前資訊來看,專業系統確實已經介入。真正需要公開的是每一次重大攻擊之後的決策鏈:誰評估、評估什麼、依據什麼標準、誰提出返班、誰同意返班,以及下一次攻擊發生後,有沒有重新檢驗前一次判斷。
學生再次攻擊別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決定讓他回到一般班級的人,也必須為自己的風險判斷負責。
所以,比「持續輔導」或「修復關係」更應該先回答的,其實還是那個很簡單的問題:
到底,是誰簽名讓他回到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