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知法犯法。

 

  明知違規查詢台灣公民個資後果嚴重,卻為了滿足親友私情私利需求,指示基層下屬操作,因私情私利合理化暴力報復,濫權侵害台灣公民人權,這是真正詐騙台灣公民納稅錢給的薪資!

 

  日前,法官霸氣千字文,轟合理化瀆職侵害台灣公民個資人權劣警,偵查認知低下,此兩線四星高階警官偷查個資案,犯後態度明顯惡劣,胡言亂掰「查詐團拚績效」。 

 

  今年,台灣屢次爆發不肖警員、高階刑警甚至科偵隊長,例如2026年爆出的北市刑大陳姓科偵隊長收賄百萬夾帶查詢個資案,濫用公權力私查、販售個資給詐騙集團、房仲或徵信社的重大風紀事件,引發社會對「劣警因私情私利濫查公民個資」問題的強烈怒火與質疑。

 

  多起警員為因私人恩怨、好奇或應友人請託,利用警政系統,例如 M-Police非法查詢民眾或同僚個資的案件屢屢曝光。部分基層員警在法庭上常以「出於偵查直覺」、「口頭詢問同意」或「合理懷疑」等理由,試圖將不合程序的手段合理化。對此,法官寫下措辭強烈的「千字文」重話,嚴厲批判點結構問題。

 

  現今許多警察誤以為「只要為了破案,手段可以打擦邊球」。法官在判決中常駁斥此觀念,強調警察身為執法人員,理應比一般人具備更高的法治意識,而非與法律玩文字遊戲或便宜行事。

 

  法官嚴厲譴責劣警「瀆職與侵害人權」合理化,法官在判決中指出,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在民的法治國家,國家賦予警察科技偵查的權力,是用來保護人民,而非流為滿足私人好奇心、甚至威脅公民個資與人權的工具。不能用「治安維護」當作侵犯個人隱私的萬靈丹。警察在欠缺實質公務依據,如未有交通違規或刑事報案事由,隨意輸入不實名目查詢個資,法官多會直接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或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非法蒐集個資罪)、以及刑法《偽造文書罪》、《洩密罪》等將其定罪,且往往因此「不得易科罰金」而面臨入獄。

 

  此次法官部分的審判見解,同時也對警界內部的管理與懲處力道提出批判,認為若警紀流於形式、對內行政調查大事化小,司法系統便必須成為守護公民權益的最後防線。

 

  故我也行動倡議賴政府應立即下令進行「全民清查警用查詢系統」!推動案號強制勾稽,建立「案號強制勾稽」與「事後通知機制」。未來台灣警員用 M-Police 或刑案系統查個資時,必須強制輸入報案案號或公文字號,由系統自動審查,防堵如科偵隊長般的「暗中夾帶」漏洞。

 

  台灣社會大眾對公器私用、個資外流給犯罪集團的容忍度極低。賴清德總統執政強調法治與數位人權,當面對輿論砲轟「政府是否放任劣警侵害人權」的挑戰,高層以鐵腕下令「全面自清」具有高度的政治正當性,也是重塑台灣警紀信譽的必要手段。

 

  雖然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因應濫查嚴重,早已推動全國警察機關不定期資安專案稽核。而內政部在廉政會報中已明確指示,警政署正規劃於系統中增設個資查詢即時警示,防止非因公私用。但還是有為所欲為的部分劣警,因私情私利為了慣妻慣親友,暴力侵害台灣公民個資瀆職問題持續發生!

 

  行文最後,我認為賴政府直接下令進行「全面清查警用查詢系統」,以安台灣民心。這不僅符合當前重建台灣警紀的政策方向,呼應內政部與警政署在技術與制度上也正在逐步推動「查詢警示」與「勾稽制度」,以杜絕國家公權力淪為不法份子的私用工具。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