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六年九月十五日,中國將施行新的《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這是一套只有十九條的行政法規,表面上是在重新整理中國公民出境、外國人入境,以及相關中介服務的管理制度;中國官方也強調,目的是規範出境入境管理、保障相關人員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但其中一項規定尤其值得注意:中國公民如果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而且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主管機關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這並不意味中國從此將全面禁止科技人才出國;中國原本就存在多種限制出境制度。真正值得注意的是,技術與產業安全如今更明確地與「人的出境」連結起來。

於是問題也從「技術能不能出去」,逐漸變成「掌握技術的人能不能出去」。

在全球科技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把半導體、人工智慧、先進製造、關鍵材料及軍民兩用技術視為國家安全的一部分,並不是中國獨有的現象。美國、日本與歐洲近年同樣強化出口管制、投資審查及關鍵技術保護。

因此,中國希望防止敏感技術外流,本身並非無法理解的政策目標。

問題在於,當技術與人無法完全分離時,國家安全的管制對象也可能從「一項產品」或「一份文件」,逐漸延伸到「掌握這些東西的人」。

一名工程師、一位研究人員、一名企業主管,究竟什麼時候只是普通的跨境工作者,什麼時候又可能被視為涉及國家產業或技術安全的人員?這中間的界線,才是我們真正需要觀察的地方。

目前新規定尚未施行,具體執行方式仍有待觀察。因此,現在就說中國即將全面禁止科技人才出國,顯然言之過早。

但制度已經把這扇門打開了。日本人已經面對的問題,不是想像。

如果只把這件事情看成「中國人自己的問題」,我們可能低估了它。因為中國的國家安全法律與執法實踐,早已涉及外籍人士。

日本就是一個清楚的例子。日本外務省二○二五年發布針對中國《反間諜法》的安全提醒指出,自二○一四年以來,已確認有十七名日本人因涉及「國家安全」相關罪名遭中國當局拘束,當時仍有五名日本人被拘束。日本政府並提醒,中國認定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只涉及《反間諜法》,也可能涉及刑法、軍事設施保護法、測繪法等法律。

這裡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有日本人被抓」。

而是日本政府已經正式提醒國民:人在中國境內,可能因中國所認定的國家安全問題而面臨拘束甚至刑罰。

這表示「國家安全」並不只是中國公民的問題,也可能成為外國人在中國活動時必須面對的法律風險。

日本政府近年也曾就日本人在中國遭拘束以及《反間諜法》的不透明性表達關切。對日本企業、研究人員及一般民眾而言,法律邊界的不確定,本身就可能形成寒蟬效應。

台灣人,比一般外國人更加尷尬

但台灣人的問題,又不能完全套用日本人的經驗。因為台灣人進入中國之後,法律與政治身分都非常特殊。

我們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中國公民,也不能完全把自己當成普通外國人。對中國政府而言,台灣又是高度政治化的問題。

這個特殊身分,使台灣人在中國可能面臨一種很難用一般國際旅行概念理解的風險:「我們未必知道自己在某一個案件裡,究竟會被中國當局如何定位」。

富察,也就是八旗文化總編輯李延賀的遭遇,正好凸顯了這個問題。

二○二三年三月,富察在上海遭中國國安單位拘捕,二○二五年二月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二○二六年五月刑滿出獄後,因仍須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附加刑,目前無法離開中國。相關案件資訊仍有不少不透明之處。

這件事情令人不安的地方,不只是「一名台灣出版人被中國判刑」。

而是:「即使主要刑期已經結束,一個人是否能夠離開中國,仍可能不是由他自己決定」。這就是「進得去」與「出得來」之間的差距。

李明哲:這種風險甚至早於今天的科技安全

更早之前,還有李明哲。二○一七年三月,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經澳門進入中國後失聯。中國官方後來證實,他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遭逮捕;同年被判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二○二二年四月,李明哲刑滿後返回台灣。

李明哲不是科技人才。他沒有因為掌握半導體、人工智慧或軍民兩用技術而遭中國拘押。他的案件涉及網路言論、人權工作與公民社會活動。

因此,今天我們看到中國把「技術安全」明確寫入出境管理規定時,更不能把問題侷限在科技業。因為中國「國家安全」這個概念本身,早已可以涵蓋不同領域。

技術可能是國家安全,出版可能是國家安全,言論可能是國家安全。

與台灣或其他政治議題相關的活動,也可能被中國政府放進國家安全框架。

這些案例發生在新規定公布之前,卻因此更值得拿來理解今天。我們真正應該擔憂的是「規則的不確定性」。

中國政府當然會說,這些制度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也是為了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對新出境管理規定,中國官方強調這是為了規範出境入境管理、保障相關人員合法權益,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中國國台辦八月十九日回應台灣方面對新規定的疑慮時,更表示台灣民眾赴中國「完全不需要擔心有什麼風險」。這當然是中國政府說一套做一套的立場。

但對一個準備進入中國的人而言,真正重要的問題並不是政府保證「不用擔心」,而是:「我能不能事先知道,什麼事情會讓自己陷入風險」?

如果一個法律制度的邊界非常清楚,人民至少可以依照規則調整自己的行為。

可是,如果「國家安全」具有高度概括性,而實際執法又缺乏透明度,那麼問題就會變成:「你不知道什麼事情會讓自己出事,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自己已經進入國家安全的範圍」。

這種不確定性,對一般觀光客、企業人士、學者、媒體工作者、出版人及科技人才的意義雖然不同,卻可能產生相同的心理效果。

人們可能不是因為知道某件事情「違法」而不做,而是因為不知道什麼事情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所以乾脆不做。這才是國家安全法律擴張最值得警惕的一個效果。

台灣政府不能只在「出事之後」才涉法營救

這個問題最後一定會回到台灣。我們不能要求台灣政府保證每一個進入中國的人永遠不會發生問題。任何國家的海外旅行都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但政府至少可以讓人民在進入高風險環境之前,知道自己可能面對什麼。

目前台灣政府已針對中國相關法律與兩岸交流風險提出提醒。隨著新規定即將施行,台灣社會更需要的不是一句「去」或「不要去」,而是一套能讓人民自行判斷風險的資訊制度。

一般旅客、企業主管、科技人才、研究人員、媒體工作者、出版人或人權工作者,面臨的風險顯然不同,政府應該提供不同層次的風險資訊。

更重要的是,台灣應該建立更透明的台灣人遭中國拘留、判刑、限制出境或失聯案件統計。我們不能每一次都等到媒體報導一個名字,才開始知道又有一個台灣人失去自由。

如果政府能持續整理案件人數、身分、進入中國的原因、涉及何種法律程序、是否能與家屬聯繫、是否獲得法律協助,以及最後是否能返回台灣,台灣社會才能真正理解風險。我們也需要重新思考「領事保護」在兩岸特殊關係下究竟應如何運作。

台灣沒有一般國家所擁有的駐中國大使館與完整外交管道。因此,一旦台灣人在中國遭遇拘留、失聯或限制出境,政府究竟可以透過什麼管道確認人在哪裡?如何通知家屬?如何提供法律協助?如何進行談判?如何動員國際力量?

這些問題都不能等到下一個李明哲、下一個富察出現之後才開始討論。

我們真正應該問的問題

日本的經驗提醒我們,中國政府可能越來越重視人民「向外走」所代表的技術、資訊與思想流動。

這個提醒值得台灣社會認真看待,但我們還可以再往前走一步。

我們應該同時看見三群人: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士,以及台灣人。三者的法律基礎不同,風險也不同。但它們共同指向一個值得民主社會警惕的問題:

當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概念可以介入一個人的跨境移動時,「我什麼時候可以離開」,還是不是一件憑自由意志決定的事情?

我們習慣問台灣人:「你敢不敢去中國?」;但也許應該換一個問題:「如果你去了,你能不能確定自己還能自己決定什麼時候回來?」。

這不是呼籲所有台灣人不要去中國,也不是宣稱每一個進入中國的人都會遭遇危險。真正需要面對的是風險的不可預測性。

一個民主社會可以容忍風險存在,卻不能假裝風險不存在。更不能等到一個人失去自由之後,才開始討論政府到底能做什麼。「進得去」與「出得來」,從來不是同一件事情。

而當「國家安全」逐漸成為決定一個人能不能離開一個國家的理由時,這已經不只是中國的出入境管理問題。

它是我們這個時代必須重新思考的問題:「人的移動自由,到底可以被國家安全推到什麼程度」?

對中國人而言,這是自己的問題。但對在中國工作的日本人、歐美人士而言,這是他們已經開始面對的問題。

而對台灣人而言,這可能是我們現在就必須開始準備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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