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棒球場案偵辦近四年,檢方日前作出不起訴處分。就目前掌握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及圖利等刑事犯罪。司法既然如此認定,就應該尊重。

但這個結果真正值得社會思考的,恐怕不是「林智堅有沒有翻身」,而是另一個更基本的問題:刑事案件不起訴,是否就代表新竹棒球場從此「沒有問題」?答案當然不是。

檢方認定,球場回填土中確實發現鋼筋、水泥結構物、塑膠等異物,但數量與比例偏低,較可能屬施工過程中的疏忽遺落,而非有計畫地以廢棄物非法回填。這可以是本案刑事責任判斷的重要證據之一,卻不能被社會解讀成「5%以下就可以埋」的一般法律標準。因為檢方回答的是一個問題: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特定人士犯罪?工程品質、行政管理、監造履約,則是另一套制度必須回答的問題。這三者不能混在一起。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圖利,不代表工程就沒有瑕疵;工程存在瑕疵,也不能反過來推論特定政治人物必然構成刑事犯罪。真正成熟的法治,應該同時接受這兩個命題。更不能忽略的是,就在這起刑事案件偵結之前,監察院今年7月才針對新竹棒球場提出糾正,指出球場未依規定完成驗收即啟用、設計施工成果未達契約效能標準並有安全疑慮,另涉及監造、採購等程序上的重大違失。

因此,司法不起訴與監察院糾正並不矛盾。前者處理刑事責任,後者處理行政與制度責任。真正需要避免的,是有人把不起訴解讀成「球場完全沒問題」;同樣也應避免當年把工程爭議直接等同於貪污圖利。這正是新竹球場事件留給台灣最值得反省的地方。

當年,球場工程問題迅速被捲入高度政治化的攻防;如今刑事程序走到不起訴,社會或許更應重新檢視:當初究竟有多少是工程品質問題,有多少是行政疏失,又有多少被選舉與政黨競爭放大成了「弊案」?

法治社會最重要的能力,不是永遠證明自己當初是對的,而是當證據與程序走到最後,願意修正自己曾經相信的故事。所以,林智堅得到的不是一張「5%異物可以掩埋」的通行證,而是刑事程序給他的答案:目前證據不足以支持起訴。至於球場本身,該改善的仍然要改善,該追究的行政與工程責任仍然不能迴避。

不要只有有罪時相信司法,無罪時就懷疑司法;也不要因為不起訴,就把所有工程問題一筆勾銷。該由司法判斷的交給司法,該由行政追究的追究行政責任,該由工程專業回答的,就讓專業回答。

沒有圖利,就不能硬說有圖利;有工程瑕疵,也不能假裝什麼都沒發生。這才是新竹棒球場案真正應該留下的制度教訓:司法不是政治的橡皮圖章,工程也不是選舉的祭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