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立法院首度利用其全國性公投提案權發動「核三重啟」公投後,日前(8月14日)國民黨和民眾黨立委再度聯手通過「廢除非核家園」等三個公民投票案,擬於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交付投票。8月28日中選會審議通過「廢除非核家園」案而否決其他二案。
回顧歷史,台灣首部《公民投票法》是因國民黨要阻擋陳水扁總統舉辦「核四公投」,其掌控的立法院在2003年11月27日通過。該公投法被稱為「鳥籠公投法」,不但禁止行政機關提出公投案,也以高提案門檻和設置「公投審議委員會」阻擋人民提案。公投法通過後,核四公投進會和台灣環保聯盟舉辦環島苦行,推動「補正公投法」。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當選總統後,鬆綁公投法(2018年)。鬆綁後的公投法仍有許多有待精進之處,比如如何確保公投主題相關資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保障受影響民眾的權益及救濟等,但朝野並無心於此,他們在乎的是:是否與選舉同時舉辦,後續的修法都是針對後者。要保障直接民主的公民投票制度,竟淪為政黨政治鬥爭的工具。諷刺的是,1990年代首先倡議公民投票的台灣環保聯盟至今未能依法成功提出一個公投案。
依照現行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全國性公投提案有四個管道:
1.公民連署提案: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民可以針對以上三款之事項提出公投案,向中選會提出,通過法定的提案門檻和連署門檻後立案,交付公投。
2.立法院提案: 立法院對於上述第三款之事項,得提出公投票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付公投。
3.行政院提案: 行政院對於上述第三款之事項,得提出公投票案,經立法院同意後,交付公投。
4.總統提案: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投。
除第4管道外,第1最難,第2最容易。但第 2管道,去年才首度被立法院多數黨使用,即「核三重啟」公投(2025/8/23),今年是第二次使用。事實上,馬英九主政時期,2013年國民黨就想用立法院提出「核四停建」公投案,利用當時「通過」門檻很高的「鳥籠公投法」,達到「核四停建被否決」而得以「續建」的結果。當時民進黨委員及反核團體極力阻擋,台灣環保聯盟還在立院門口設站靜坐抗議多次,如有一次是從5/19至5/31,才使國民黨撤銷提案。
公投制度是要讓人民參與決策,公投法就應規定政府要提供正確、完整的資訊,讓人民得以充分了解議題、做出有意義的選擇。這些資訊應包括正確的數據和事實陳述和案子通過後的新政策或新法令,以及其對環境、社會、財政等之影響評估,還有相關機關、民間團體的支持和反對意見。
但是依目前公投法的規定,辨理公投時應揭露事項,嚴重損害人民資訊「知情權」。公民連署提案的公投公告和公報只有提案人的主文和理由書、政府機關意見書,沒有反對意見的空間。更甚的是,立法院公投提案的公告和公報連政府機關意見書都省了,也就是說,投票公告和公報只有立院多數黨的片面之詞,變成他們的宣傳單。
公投的告知時間也太短,投票公告90天前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紙本的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即可。
目前民間表達反對意見的唯一法定管道是,中選會舉辦的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至 少5場)。就本案來說,舉辦期間從11月9日起至21日止,表達反對意見的時間離投票不到20天。
未來修改公投法,除了確保所提供的公投主題相關資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加長公眾討論的時間之外,應納入保障受影響民眾的權益及救濟等規定。
公投議題若牽涉到地方,如核電廠興建或延役,以全國性投票決定地方事務,不尊重地方公民權益,甚不合理;受影響地方民意應有更高權重,或可規定為:地方投票結果未達通過門檻,則該全國性公投案不通過。還有,受影響民眾可提出訴訟,且可委託人民團體代理提出。
不要讓公投淪為政客操弄的工具,建立以人民為主體、真正能保障人民權利的公投制度,仍有待有志之士繼續努力。
(施信民/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創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