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前正式實施《生態環境法典》,全文共5編、1242條,內容涵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及行政處罰等規範。官方宣稱此舉旨在系統化提升環境治理體系,然而條文背後龐大的行政處罰規定,卻引發外界對行政權力過度擴張與濫用的深度疑慮。
新規將監管觸角大幅延伸至庶民生活的日常範疇,包含油煙、噪音乃至光污染等細微項目,舉凡餐飲攤販、小型商戶到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均被納入嚴格監控。違規者動輒面臨高額罰款、勒令停業甚至直接關閉等處分。在當前中國地方財政惡化、土地收入銳減的背景下,缺乏獨立司法與監督機制的環保執法,極易轉化為地方政府充實庫房的「罰款工具」。這不僅讓原本就面臨成本飆升與消費疲弱的微型企業雪上加傷,更可能進一步提高民眾的生活成本。
從法治角度觀察,當環境保護的良善初衷演變成無所不在的行政干預與裁量權時,市場經營的預期性與穩定性便蕩然無存。企業與攤商在嚴苛的法規與不透明的執法環境下,恐將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與生存風險,進一步侵蝕民間經濟的活力。
對台灣而言,這項法典的實施不僅是鄰國環境政策的轉變,更是威權體制下以「法治」之名行「行政擴權」之實的典型案例。台灣在推動永續發展與環保政策時,始終堅持公眾參與、嚴謹的權利救濟與權力制衡;反觀中國過度依賴行政管制與罰則,恐讓庶民經濟陷入更深的陰霾。台灣企業與民眾在評估中國市場的經營環境時,更應將這類政策風險與行政成本納入考量,以應對日益複雜的市場局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