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酒駕正在下降。警政署今年五月公布近五年統計,酒駕肇事件數從2021年的8647件降至2025年的6954件,30日內死亡人數也從311人降至143人,下降54%。這代表多年來加重處罰、執法與防制並非沒有效果。
但另一組數字值得注意。2025年警方仍取締56303件酒駕違規,其中30846件移送法辦。累犯也沒有消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今年八月六日、十三日、二十日仍持續公布十年內第二次以上酒駕、毒駕或拒測者名單,八月十三日一次就公告50名累犯。再把時間拉長,交通部統計2014年至2023年間,全台十年內已有第三次酒駕或拒測紀錄者高達42977人。
這就出現一個值得追問的問題:當酒駕整體正在下降,為什麼仍有這麼多人一犯再犯?對這群處罰過後仍然再次酒駕的人,我們是不是還要只用同一套方法?
酒駕當然不等於酒癮。但《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將符合診斷條件的「酒精使用障礙」(AUD)列為精神疾患。無法控制飲酒、明知飲酒已造成危險仍持續飲用,都是診斷時考量的症狀。也就是說,對部分酒駕者而言,問題可能同時存在兩個層次:一個是違法,一個是疾病。
而這群人恐怕不能忽略。2019年《台灣公共衛生雜誌》研究台北市初犯酒駕者,發現超過五成符合酒精使用障礙標準,約34%已達酒癮程度。這不代表每個酒駕者都是病人,更不是替酒駕卸責,而是提醒我們:連初犯酒駕者中,都存在相當比例需要進一步評估酒精使用問題的人。
既然是疾病,就有下一個問題:能不能治?
答案是可以。酒精使用障礙已有藥物、心理與行為治療、動機治療及持續追蹤等方式,台灣也有正式的酒癮醫療體系。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台灣自己的司法轉介經驗。
北檢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合作的酒駕戒癮治療計畫,105至110年度共轉介627人,570人成功開案,429人完成治療。審計部追蹤資料顯示,完成半年療程者再違規率為7.6%,完成一年療程者更降至3.7%。
這個數字值得我們重新思考酒駕治理。酒癮治療不是對酒駕者寬容,也不是用「生病」替犯罪找理由。如果治療能降低再次酒駕的風險,那麼讓需要治療的人接受治療,保護的其實是下一個可能遇上他的用路人。
事實上,政府並非不知道這件事。現行制度已經要求特定酒駕累犯重新考照前接受酒癮評估治療,司法也可以透過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問題是,我們實際用了多少?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統計,近五年酒駕緩起訴共71630人,其中附命接受酒精戒癮治療者1275人,比例不到2%。當然,這不代表其餘98%都需要治療。酒駕不等於酒精使用障礙,是否需要治療,本來就應經過專業評估。
真正值得追問的是,當台灣研究發現初犯酒駕者已有相當比例符合酒精使用障礙標準,而自己的司法醫療經驗又顯示完成治療者的再違規率很低,為什麼實際進入司法戒癮治療的人仍然這麼少?多少酒駕者接受過篩檢?多少人被判定需要治療?多少人完成療程?治療後又有多少人再犯?
酒駕當然要罰,造成傷亡更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對同時具有酒精使用障礙的人而言,罰款、吊照與刑責處理的是已經發生的酒駕;治療處理的,則是下一次酒駕的風險。
酒駕治理的目的,不該只是把這一次罰完,而是不要再有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