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總會二十四日發布二〇二六年白皮書,再度把缺工問題推上檯面,並建議將產業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由十二年延長至十四年。台灣愈來愈需要外籍勞動力,但除了工廠缺工,我們更不能忘記另一群高度依賴外籍人力的家庭:家中有失能、失智長輩的照顧家庭。

外籍家庭看護工也是勞工,當然有感情、婚姻、生育及休假的權利,不能因為來台工作,就被期待成為沒有自己人生的人。但站在雇主家庭這一端,問題同樣現實:每月支付看護薪資,也要負擔依法應負擔的相關費用及就業安定費。若看護因休假、懷孕、生產等因素暫時無法工作,原本需要照顧的失能或失智長輩怎麼辦?

看護本來就應該休假,雇主不能因為家裡需要人,就要求看護全年無休。政府也已提供喘息及替代照顧服務。但一天或數天的休假,和因孕產等因素出現較長時間的照護空窗,並不是同一回事。

勞動部調查顯示,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時,有替代照顧方案的家庭占百分之八十五點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仍是由家人照顧,占百分之六十六點九;申請政府喘息或居家服務的只有百分之十五點六。這代表制度雖然存在,真正需要人力接手時,家庭往往還是得自己想辦法。

因此,保障移工生育權與保障被照顧者的照護權,根本不是二選一。

移工懷孕不能成為雇主歧視或解僱的理由;同樣地,雇主家庭也不能因為替代照護制度不足,就只能自己吞下長期照護的空窗。政府既然需要外籍看護填補長照人力,就應該把替代照護制度一起做完整。

看護休假,應該要有喘息服務;遇到孕產或其他較長時間的依法請假,也應該有足以接手的替代人力。不能只把「保障勞工權益」寫進制度,卻把「老人沒人照顧」留給家庭自己承擔。

移工有自己的人生,被照顧者也有不中斷照護的權利。真正成熟的制度,不該只接住其中一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