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昨(26)日表示,立法院28日可能三讀通過在野黨所提的公投法修法,將公投票多案合併於一張選票當中,將使選務浮現窒礙難行的危機,其更以「好意都變成餿主意」形容,表達強烈反對之意。
筆者大致歸納游主委所點出的諸種問題,包括:(一)同張選票多個案子,如何清楚的唱名計票;(二)選民為看清選票內容,投票時間可能拉得更長;(三)有效票無效票的認定更加困難等,幾乎可說是從投票到開票,處處都會成為問題。然而,倘若「一票多案」是在電子計票系統輔助下施行,以上所論及的各種擔憂,是不是瞬間就都迎刃而解了呢?

的確,在野陣營所提出的該項修法,其實就是參考美國與瑞士等民主先進國家而來。但各該施行的國家,普遍皆採用劃記的「機讀選票」,選票直接投入光學掃描機,由電腦幾秒內自動讀取並結算選票上所有複數議題的結果(同意/不同意/廢票),完全不假手於選務人員。
換言之,這法案等同是「抄半套」,在台灣選務工作還是完全由人工作業進行的背景條件下,沒由來的「空降」個「一票多案」的制度,自然想來就頭大,人腦怎麼比得上電腦呢?這是要開票開到天荒地老麼?
若從這觀點來看,游主委的批判恰如其分,真的是在亂搞。

然而,回歸到立法初衷,在野陣營為何會想提出如此窒礙難行的修法呢?
根據民眾黨的說法,由於公投乃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倘若只是礙於技術性的問題(如游主委所說「一個恰恰好,三個受不了」),就箝制民眾公民自決的量能,豈非本末倒置?一如白營所提的「安樂死」公投,正是在中選會與藍營皆有「不要提太多案」的默契下,硬是被犧牲掉了,不是麼?
基此,站在憲政的高度,您要說「一票多案」是在亂搞,好似也說不過去,畢竟弱技術性的問題得以妥適解決,確實是不應該阻礙人民行使表意的權利。

所以,問題的癥結點,又繞回到技術面如何克服?我們真的沒有電子計票的可能麼?

筆者認為,首先得釐清的,是對「事」與對「人」的投票,性質截然不同。
儘管同樣存在著輸贏,但顯然大家對於候選人當選與否的在乎程度,要遠大於對議題的同意不同意。說穿了,支持者可能會為了候選人些微差距落敗而要求重新驗票,但會因為公投結果有所疑義,提出驗票籲求麼?我不覺得耶!
一來,政策議題多半不是非黑即白,當中存有著相當廣泛的光譜分布,因此,過與不過,結果並非立刻體現,相對不會讓選民希冀立刻知道結果;二來,回顧公投的歷史,要麼過不了門檻,要不就是壓倒性勝利了,政府也未必按結果修正,擺明了就是「投爽的」,對選民而言,表意功能顯然大於影響政策,泰半都是隨著政黨動員而來,真有多少人那麼在乎過不過嗎?

基此,公投正是在這般「看似重要,實則也不重要」的情境下,是有條件導入電子計票系統。
因為,電子計票的問題,從來都不在於技術層面,類似國外的「光學掃描機」,也不是甚麼最新科技,根本就像是我們大學學測那種用2B鉛筆劃卡的電腦閱卷機器而已。

真正問題的癥結,還是在於「信任」二字,擔心有駭客入侵、擔心程式被竄改、擔心中共介選……林林種種的憂慮總和,引致於我們手邊就有的工具卻不敢運用,是不是有那麼點可惜呢?
既然公投結果的在乎程度,並不如候選人選舉那麼強烈,何妨先試著在公投投票上,仿效國外「一票多案」的方式,導入電子計票,相信大抵上不會有太大的爭議。若對於結果有所疑義,後續也還有人工驗票機制作為備援,問題不大吧!

至於游主委所擔心,多案同印在一張選票上,恐讓選民面臨選擇障礙,勢必會拉長投票時間。這問題或也有迎刃而解之法,記得過去的公投選票,會印上完整主文,引致於民眾光是要讀完內容,就得耗時好一陣子。
然而,就好像選候選人般,都只是印上號碼、照片、姓名而已,甚至連黨籍與政見都沒列,怎麼大家就可以知道要選誰呢?因為相關的資訊,都記載於每人手上都會有的選舉公報,這不就夠了麼?
相仿的,公投也可以如法炮製,根本就不用在選票上印上全文,只要想個清楚敘明提議的標語,讓選民可以明白的選擇,便可大幅縮短投票思考時間,這不就結了麼?

綜言之,台灣身為科技大國,半導體成就更是傲視全球,但回頭看看我們的選務工作,還停留在最原始的唱票計票模式,是不是真的很落伍呢?諸如電子計票、乃至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勢必終有一天得要落實。畢竟用技術性的問題來卡住憲法賦予人民表意的權利,並不符合民主精神。
當然,政府的諸多考量亦可理解,總是選務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要做到讓人民絕對信服,但凡只要存在著外力干預的因素,導入電子投票系統就顯得相當棘手。

基此,何不「兩害相權取其輕」,先從較不會引發紛爭的公投開始試行電子計票,如此一次、兩次的反覆驗證,當制度已臻完善之際,相信接續要應用在一般選舉當中,便可已具有十足的說服力,這絕對是民主進階該有的必經過程。

最後也要呼籲在野陣營,任何制度的建置,都需要時間的整備。眼看著年底選戰只剩下不到三個月,倘若真要通過「一票多案」的修法,也該將施行日期,押在下一次的選戰再適用比較合宜。假若強行趕鴨子上架,非但徒增選務機關的困擾,也會使自己攬上個「毀壞選務秩序」的惡名,似又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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