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灣社會對公投(referendum)與直接民權的討論愈來愈熱烈,公投也從早年制度建立時的「備而不用」,逐漸成為政黨競爭與政治動員的重要工具。8月14日立法院通過3項由在野黨主導的公投提案,分別涉及交通罰鍰用途、刑罰及?這非核政策,也為即將到來的11月地方選舉增加新的政治變數。3項議題都具有高度專業性,並與國家財政、法治體系及能源政策密切相關。將這類議題交付公投,不只涉及人民是否有權直接決定政策,也牽涉直接民主與代議政治應該如何分工。

這3項提案帶來的真正問題,不只是個別政策究竟應該贊成或反對,而是公投制度應該走到哪裡。國民黨與民眾黨等在野勢力希望透過公投發動社會動員,主張讓人民直接表達政策選擇。民進黨則質疑部分提案把複雜政策簡化處理,政治動員目的可能高於政策改革本身。兩種立場背後其實指向同一項制度難題,人民當然擁有直接表達政治意志的權利,人民作成決定之前,也必須充分理解選擇之後會產生哪些法律、財政與行政後果。

公投最大的制度限制,在於投票形式只能將問題濃縮為「同意」或「不同意」。價值選擇比較適合透過這種方式表達,高度技術性政策卻很難如此處理。交通罰鍰如何分配,背後牽涉中央與地方財政、交通安全支出以及其他公共服務。刑罰制度涉及刑法目的、比例原則、司法正義與國際人權規範。能源政策更牽涉發電結構、核能安全、供電穩定、淨零轉型、產業競爭力與長期能源韌性。選票上的一句問題,很難呈現這些政策之間彼此牽動的成本與風險。

問題也在於,公投可以決定政策方向,卻不能自動產生完整的執行方案。交通罰鍰用途如果重新分配,原先依賴相關收入支應的地方業務如何補足財源,需要另外建立預算與法律機制。能源政策若因公投產生重大改變,也必須回答電力缺口如何補足、電網與備援能力如何調整、核能安全如何評估,以及減碳目標如何重新配置。這些問題最後仍然必須回到行政機關與立法院處理。若公投只負責作成政治決定,後續成本卻全部交由政府承擔,就會形成決策權與責任歸屬不對稱的制度困境。

刑罰與能源尤其能看出這項矛盾。刑罰不能單純依照一時社會情緒決定輕重,因為刑事政策還受到比例原則、司法實務與人權保障約束。能源政策也不是單純選擇「核」或「非核」,真正的問題是台灣需要什麼樣的能源組合,以及各種能源選項的成本、安全、減碳效果與供電風險應如何分配。把長期系統工程壓縮成二元選擇,很容易讓政治口號取代政策計算。

代議制度存在的重要理由,就在於公共政策需要經過專業意見、利益協調、預算評估與法律審議。直接民主可以補充代議政治,甚至在重大價值問題上提供更高的民主正當性,卻不代表所有政策都適合直接交由多數決決定。成熟的公投制度必須建立在充分資訊公開之上,提案內容應清楚說明法律效果、財政成本、執行方式及可能風險,讓人民投票時知道自己決定的不只是一句政治..主張,而是一整套政策後果。

中選會未來如何處理這類公投案,也將成為制度能否成熟的重要環節。公投說明不能只是正反雙方各自宣傳,更應讓選民取得完整而中性的政策資訊,包括財政影響、法律效果、執行期限及可能替代方案。立法院提出公投案時,也應同步提出政策影響評估與後續配套,避免把最容易獲得政治支持的問題交給選民,把最困難的執行責任留給行政體系。

公投是台灣民主深化的重要制度,正因如此,更不能把公投變成政黨累積政治資本或選舉動員的捷徑。直接民權真正的價值,不是讓所有複雜問題都交給多數決,而是讓人民在資訊充分、責任清楚的條件下參與重大公共決策。台灣需要的不是更多缺乏配套的公投,而是更成熟的公投制度。當直接民主能與專業治理、代議審議及責任政治相互銜接,人民作主才不會變成民意擲骰子,公投也才能真正成為深化民主,而不是增加治理風險的制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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