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事件延燒至今,又出現新的爭議。台糖表示,今年五月即驗出原料苯駢芘超標,但因檢出的是半成品原料,而非最終產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無法定通報義務,因此未立即對外公布。
若回到現行法制架構觀察,類似的法律邏輯,其實同樣適用於地方政府。依《食安法》,地方依法負有食品查驗職責,但苯駢芘並非逐批檢驗項目,而是採風險抽查制度。也就是說,地方政府依法並無逐批查驗所有油品的義務,法律也未要求全面普查。
於是,一個治理上的矛盾浮現:中央主張依法無須通報;地方則主張依法無須全面查驗。雙方都能援引法律說明自身並未違法。然而,人民真正關心的從來不是「有沒有違法」,而是「有沒有盡責」。
事件發生後,中央認為地方若多盡一分心力,或許能提早發現問題;同樣地,若台糖在驗出異常後,即使法律未強制規定,也主動通報,是否也能更早追蹤、下架產品,降低社會風險?這正突顯法律底線與治理責任之間,仍存在值得檢討的落差。
法律劃定的是最低義務,不應成為治理的最高標準。食安治理需要的是風險管理,而不是責任切割。若每一環節都只做到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再以「依法沒有義務」回應質疑,食安防線終將出現漏洞。
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不等於最終法律判斷;相關責任是否成立,仍應由司法依法認定。更重要的是,民主政治還有一種責任,由人民作最後評價。重大食安事件真正考驗的,不只是法條適用,更是政府是否展現主動預警、誠實揭露與持續改善的治理能力。
食安制度存在的目的,不是讓中央與地方各自證明「依法沒有違法」,而是共同降低人民承受風險的可能。法律可以劃定責任底線,治理卻不能停留在底線;因為人民期待的,從來不是政府證明自己沒有違法,而是證明自己已經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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