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合之眾:「他沒有考過教師甄試,不具教師資格!」

 

  至聖先師孔子:「迂腐至極!我沒有考過教師甄試,你們考過教師甄試的都在拜我,稱我「至聖先師」,2026年大學教授也沒考過教師甄試,但稱大學老師。」

 

  四川重慶人民:「我們尊稱他人都叫老師。」

 

  「老師」這個名詞在法律、學校現場和日常生活中,在現實的教育現場與社會文化中,「老師」的定義其實比想像中還要寬廣許多。廣義與日常生活的定義如果離開了體制內的中小學,社會上對於「傳授知識、技能」的人,都習慣尊稱為老師。

 

  大學的教授、副教授或講師,不需要考教甄,也不需要中小學教師證,只要具備博士學位或特殊專業,就能在大學教書擔任大學教師。

 

  英文補習班、數學班、鋼琴老師、繪畫老師。社會各領域的專家也可稱為老師,在民間,我們常稱呼理髮師、彩妝師、風水地理師、甚至演藝圈的資深前輩為「老師」。這是一種出於對「專業技能」與「經驗」的敬稱

 

  身為老師有其基本道德倫理的根本性資格。

 

  台灣社會已出現亂象。

 

  為了特權與私利去教唆犯罪,甚至為了面子用謊言來合理化霸凌對他人生命與人權的殘害——完全違背了教育的核心價值與身為教師應有的基本道德底線。教育是一項神聖志業,教師不僅傳授知識,更承擔著引導學生建立正確倫理觀與人格發展的重責大任。一個合格的教育者,必須具備尊重生命、恪守法治與真誠正直的品格

 

  為了特權為所欲為教唆他人犯罪、說謊掩蓋真相並殘害他人生命人權的人,在法律與道德上都絕對不符合擔任教師的資格。教育是孕育下一代品格與知識的聖地,老師的一言一行對學生有著深遠的影響,上述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社會對教師「為人師表」的道德期待,更是觸犯了嚴格的法律紅線。且這樣的人無法繼續當老師,第一為觸犯《教師法》的終身禁聘條款,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只要出現以下重大違法或失德行為,學校必須直接解聘,且終身不得再聘任為教師(全台灣的學校都不能再錄用)。刑事犯罪確定,犯下內亂、外患、貪污,或是性侵害犯罪被判刑確定者。侵害學生人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學生嚴重的身心侵害。只要行為違反法規,經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認定情節重大,同樣會被開除。

 

  教唆犯罪與說謊的法律責任在刑法上,幕後主使者的罪責與親自動手的人一樣重。教唆犯等同正犯,根據刑法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會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名來處罰。如果教唆他人以各種形式,去壓迫殘害無辜生命,教唆者就會面臨嚴厲的殺人罪或重傷罪追訴。如果為了虛假面子,私下要求別人在法庭上說謊做假證詞,還會額外觸犯教唆偽證罪,最重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今台灣政府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審查機制,面對這種類型的案件,學校與主管機關會啟動以召開校事會議,針對教師疑似違法或涉案的行為進行調查。接續開啟教評會審議,如果司法判決尚未確定,但行為已嚴重違反教師專業與道德,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以透過出席與表決程序,依法予以解聘。校園是保護孩子、傳授核心價值的地方,絕對容不下濫用特權、漠視人權且為所欲為教唆犯罪的人。

 

  孔子有為特權教唆他人犯罪、為面子說謊掩蓋真相並合理化霸凌,殘害他人生命人權嗎?想成為好的老師不可為所欲為,無知缺德無智犯罪!

 

  行文最後,《論語·述而》:「三人行,必有我師焉。」只要能傳授知識、解開疑惑、引導人生方向的人,在實質意義上就是一位老師,不可在迂腐成性認為取決於那張教甄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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