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以五十二票對五十一票,一票之差通過「鞭刑入法」公投提案,主張針對性侵害、凌虐幼童、高額詐欺及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等犯罪,增設鞭刑制度。支持者認為,面對重大犯罪,現行刑罰不足以形成嚇阻力,因此應把選擇交給人民。

重大犯罪令人憤怒,被害人需要正義,這些都沒有問題。但民主社會真正需要面對的,恰恰是:當多數人的憤怒形成政治力量時,國家能不能仍然守住人權的界線?

公投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工具,卻不是任何事情都能交給多數決。現代民主的價值,不只是「多數決定」,也包括多數仍須受到憲法、法治與基本人權的約束。否則,只要票數足夠,多數便可以決定少數應該承受多少痛苦,那麼民主與情緒宣洩之間,還剩下多少差別?

台灣已透過《兩公約施行法》,讓《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的人權保障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政府機關行使職權也應符合兩公約。公約第七條禁止酷刑,以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曾說明,這項禁止包含體罰。因此,鞭刑是否符合台灣既有的人權承諾,絕不是一句「交給人民決定」就能跳過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我們不能把對犯罪的憤怒,直接轉化成國家施加身體痛苦的正當性。對性犯罪、虐童與詐欺的憤怒,可以理解,也應該回應;但刑罰越嚴厲,越需要經得起法律、人權與實證效果的檢驗。若一項刑罰只是讓人感覺「出了口氣」,卻沒有證明能有效降低犯罪,國家就不應只靠群眾情緒決定它的正當性。國家擁有刑罰權,同時也必須受到法律與比例原則拘束。

真正有效的刑事政策,應提高破案率、強化被害人保護、改善司法效率,讓犯罪者確實接受與罪責相當的制裁,而不是把「打得更痛」當成治理犯罪的捷徑。

民主也不應把「尊重人民選擇」理解成國家可以對任何結果照單全收。人民可以表達憤怒,社會可以要求更重刑責,立法院也可以提出政策,但每一道程序都仍須接受憲法與人權的檢驗。

鞭刑公投當然可以成為公共討論的一部分,但公投本身不能消滅憲法,也不能讓人權因為票數而失效。台灣要證明自己的民主已經成熟,真正的考題不是多數能決定什麼,而是即使多數憤怒,我們仍然願意守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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