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鐵資深車長日前被發現列在酒駕累犯名單中,2022至2024年間涉及兩起酒駕案件。另一邊,高雄岡山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一名男子涉嫌使用依托咪酯後駕車,闖紅燈撞上機車騎士,造成對方死亡。
一個是酒駕,一個是毒駕。看起來是兩種新聞,背後卻可能是同一個問題。
酒駕和毒駕,往往不是開車前腦門一拍做出的決定。一個人不會在發動引擎的瞬間突然變成酒癮患者,也不會在坐上駕駛座的那一刻才第一次接觸毒品。當我們看見酒駕或毒駕新聞時,看見的通常不是問題的開始,而是問題累積許久之後的結果。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將酒精使用障礙,以及鴉片類、興奮劑等使用障礙,都放在「物質相關及成癮障礙」的架構中。醫學上關心的不是物質是否合法,而是使用者是否已經失去控制能力。
台灣其實已經開始往這個方向走。現行制度對部分涉及毒品的駕駛人在重新考照、換照等情形,已要求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問題是,如果毒駕背後的物質使用問題需要介入,那麼反覆酒駕背後的酒精使用障礙,為什麼不需要用相同的邏輯處理?
酒駕與毒駕當然都要處罰。罰鍰、吊照與刑責有其必要,因為駕駛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置於風險之中。但對一再酒駕、毒駕的人而言,只處理違法行為,未必能處理造成違法行為反覆出現的原因。
研究顯示,這並不是沒有辦法處理。Belenko等人整理司法體系中的物質使用障礙治療研究,指出司法監督結合戒癮治療能降低毒品使用者的再犯風險;Osilla等人的研究也顯示,將酒癮治療納入酒駕處遇具有降低再犯風險的可能。
兩種癮,在醫學上屬於同一個脈絡,戒癮治療也不是對違法者的寬容,而是降低公共風險的手段。
既然醫學上知道問題是什麼,研究也顯示介入具有成效,司法就不該只等下一次再犯。對於酒駕與毒駕案件,特別是累犯者,強制成癮評估與戒癮處遇不該是選項,而應成為司法處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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