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偵查權與公權力的功能,不是讓你慣妻慣親友,因不當私情私利,合理化瀆職濫權暴力侵害台灣公民人權用的!
時任台北市警察局南港分局偵查佐劉政道,涉嫌透過退休警察牽線,違法利用警政系統查詢近 500 筆民眾個資與基地台位置,收賄8萬8千元轉賣給88會館郭哲敏集團成員追討債務。台北地方法院於 2026年7月31日裁定劉員羈押禁見,南港分局已祭出二度停職處分。
劉姓刑警在職期間,涉嫌利用自己擁有的警政系統權限,在短短兩年內違法查詢高達近500筆民眾個資,數量嚴重超出辦案所需也違反個資法。這些個資後來外流給非法集團,形同協助他人對民眾進行非法的掌握與實質監控。
在台灣,警察和刑警因知法犯法或不當執法,觸犯跟蹤騷擾或相關違法行為,且真實案例存在。
少數執法人員卻利用職務之便、甚至在私生活中濫用權力,違反了《跟蹤騷擾防制法》或涉及其他刑事犯罪。依據台灣現行的法律,只要符合以下核心要件,且屬於8大行為樣態之一,就會觸犯《跟騷法》,第一為反覆或持續實施(不是只有偶然一次)、第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對方已經明確拒絕或表示不舒服)、第三為違反被害人意願(對方已經明確拒絕或表示不舒服)、第四為違反被害人意願(對方已經明確拒絕或表示不舒服)、第五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不當追求、情感報復等)。第六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而八大騷擾樣態整理如下:
- 監視觀察:盯梢、守候、追蹤特定人。
- 尾隨接近:在對方住處、公司或固定出沒地點徘徊。
- 言語貶抑:說出或做出帶有歧視、警告、羞辱的言行。
- 通訊干擾:瘋狂打無聲電話、傳簡訊、用網路社群訊息轟炸。
- 不當追求:不斷要求約會、強行要求聯絡。
- 寄送物品:寄送垃圾、令人不適的信件、禮物或留置物品。
- 妨害名譽:向他人散布、張貼損害對方名譽的謠言。
- 冒用個資:未經同意用對方的資料訂購貨物或服務。
再回顧歷史案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兩線三星警務正林訓毅。林姓警官假借有房產要委託出售,約了一名女房仲見面,卻在開車載女方談業務時,強行要求「續攤」去唱歌,並在席間強行摟女房仲的腰。女方拒絕後,他不僅不讓對方下車,事後還持續傳訊息騷擾、到房仲公司大肆擾亂,導致女方心生恐懼而報警提告。
警方調查後認定其騷擾行為具有持續性,直接將這名「自家人」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罪嫌移送法辦,台南地方法院隨後裁定 3 萬元交保候審。
行文最後,國家偵查權與公權力之行使不是被這樣亂用,其旨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權,絕不能作為私情私利、縱容親友或合理化不當暴力的工具。任何執法人員若因私人情感或關係而瀆職濫用職權、外洩個資或侵害台灣公民基本權利,皆屬嚴重瀆職與違法行為必被嚴厲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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