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轉型最怕的,不是沒有目標,而是政策宣示走在前面,制度設計卻在後面退讓。行政院5月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能源用戶,應在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目的在提升企業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公共電網的依賴。這個方向值得肯定。問題是,真正決定政策成敗的,不是「要不要管」,而是後續立法究竟要讓企業承擔多少責任。
這不是小問題。台灣正面臨AI、半導體與高科技產業帶來的新增用電需求。當大型用戶持續增加負載,新增的電源、輸配電設備、變電容量,以及尖峰時段的系統調度成本,都可能需要由整個電力系統共同承擔。
企業當然應該享受AI時代的產業紅利,但新增用電所帶來的系統成本,也不能全部由台電與一般用戶承擔。台灣早已不是「有電就好」的時代。能源安全已經進入「韌性」時代。大型企業不能只問台電能不能供電,也應該回答:尖峰時段能不能降低負載?能不能配置儲能與自用能源?能不能在電網緊張時承擔更多系統責任?
事實上,企業承擔能源責任並不是新概念。現行制度已要求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承擔相當於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10%的義務,企業可透過設置再生能源、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或混合方式履行。
因此,現在真正該討論的,不是「企業要不要負責」,而是當AI時代讓用電規模快速擴大,企業的能源責任是否也應該同步升級?尤其不能形成一種制度誘因:新進的大型用戶承擔較高責任,長期大量使用公共電力基礎設施的既有大戶,卻因為「歷史用戶」身分而維持較低義務。
如果一家公司長期大量使用台灣的電力基礎設施,難道只因為它比較早進場,就可以永遠不必增加能源韌性投資?如果制度最後只讓新增用戶承擔更多責任,卻讓既有大戶相對輕鬆,就可能形成「先卡位、後免責」的制度誘因。
更值得注意的是,自用發電與儲能雖然都能提升企業能源韌性,功能卻不完全相同。發電可以增加供給,儲能則主要協助移轉尖峰負載、提高用電彈性。因此,後續制度不能只用一個簡單數字,把不同設備的系統價值全部畫上等號。
目前行政院版草案要求一定規模用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但具體門檻、比例、期限與設備計算方式仍待後續制度化;7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時,經濟部則表示目前以5MW作為討論基礎,約涵蓋700家業者,相關比例仍須與各界協商。這正是修法最不能模糊帶過的地方。
立法院與主管機關應該說清楚:既有與新設用戶如何分配責任?不同規模的大型用戶應承擔什麼程度的自用發電、儲能與節能義務?不同設備的系統效益如何計算?如果企業選擇天然氣等化石燃料作為自用發電來源,又如何避免與2050淨零目標產生衝突?這些問題若沒有回答清楚,「能源韌性」就可能只剩下一個漂亮的政策口號。
能源轉型不能只靠政府投資。如果AI產業真的要成為台灣下一波經濟成長引擎,那麼企業也必須共同承擔支撐這波成長所需要的能源成本與系統責任。否則,最後就可能形成企業享受新增用電效益,電網擴建與系統韌性的部分成本卻由社會共同承擔。
答案不能永遠是台電,更不能永遠是全民。真正進步的能源政策,不是限制企業用電,而是建立一套公平的責任原則:用電越多、對電網影響越大,就應承擔相應的能源責任。因此,這次修法可以快,但不能草率;產業可以發展,但不能把企業責任修薄。
台灣需要的不是一部看起來強化能源韌性、實際上卻留下責任漏洞的法律,而是一套讓企業、台電與全民都知道「誰用電、誰受益、誰負責」的能源治理制度。能源轉型沒有捷徑。若連最有能力投資再生能源、儲能與節能的大型企業,都不必承擔相應責任,那麼我們談的究竟是能源轉型,還是把今天的能源帳單留給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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