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1月12日修正發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新增第1-1條、第9-1條及第9-2條。其中,第1-1條比較偏向宣示性規範,真正值得關注的,是第9-1條與第9-2條。問題來了:中央把「不受理」寫進法規,真的就能讓基層學校擺脫濫訴嗎?答案恐怕沒有那麼樂觀,因為規定到了第一線,常常被壓力扭曲成另一套玩法,您怎麼看,且由紛說。
要理解第9-1條、第9-2條,必須先從《解聘辦法》第6條往回追。第6條涉及檢舉事件的處理,再連結第2條第4、5款,往上溯源至《教師法》第14條之1第9、10、11款,以及第15條之1第3、5款、第16條之1、第18條之1等規定。這些主要是教師涉及非性別事件的違法或不當行為;一旦調查成立,可能進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甚至涉及解聘、不續聘、停聘等重大教師權益。
第9-1條、第9-2條,真正的亮點其實是「不受理」。第9-1條的設計,是針對教師行為經認定涉及相關規範,但屬於應由教師考核委員會處理的懲處案件。第9-2條則對於不屬於《解聘辦法》第2條第4、5款,也不屬於教師考核相關規範所定懲處範圍的案件,以及符合第9-1條所列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而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當學校收到檢舉後,依程序由包含校長在內的委員進行認定,校長並無投票權;主管機關收到案件後,則由承辦及主管進行判斷。看起來都有「認定」機制,但學校敢不受理?主管機關敢不轉?學校如果認定不受理,依法回報主管機關並通知檢舉人,檢舉人很可能不服,於是下一站去哪裡?當然是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如果仍然不受理,下一站又去哪裡?當然是民意代表、媒體、網路社群。
於是「學校包庇老師!」「教育局不處理!」「學生權益被犧牲!」輿論發酵,原本一件依法可以不受理的案件,突然變成政治與輿論壓力。最後主管機關扛不住,案件重新「轉回」學校。法律說不必處理,壓力卻逼你處理,這才是今天基層學校真正的困境。主管機關最令人無奈的現象,就是「總機式行政」:民眾來了,轉學校;民代來了,轉學校;媒體問了,轉學校;網路吵了,還是轉學校。
學生權益當然要保障,真正的不適任教師當然要依法處理;但是,保障學生絕對不等於縱容濫訴,維護人權也不代表可以讓任何人毫無成本,提出毫無具體事證的指控。第9-1條、第9-2條真正的價值,不是多增加兩條法律文字,而是告訴行政機關:該查的要查,不該查的就不要查;有證據就依法處理,沒具體事證就依法不受理,不要因為有人施壓,就認為學校有責任重新調查。
如果主管機關連「依法不受理」的勇氣都沒有,那麼再多的防濫訴條文,也只是一把沒有子彈的槍。法律真正的尊嚴,不在於寫得多漂亮,而在於面對壓力時,還敢不敢照法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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