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簡稱核安會)已於8月1日在核三廠所在地恆春鎮舉行第二次的「核安會審查核三廠運轉執照換發案」地方說明會。沒有太意外的,公共討論迅速再次回到熟悉的二元對立:供電壓力與安全疑慮。然而,在這些表層爭辯之下,一個更根本、卻長期被迴避的問題是—這項決策究竟建立在什麼樣的制度基礎上?又由誰負責承擔?
環境部長彭啓明曾在回應核電重啟是否需要環評時表示「沒有立場」。這種表面中性的說法,實則揭示更深層的制度斷裂:當涉及重大風險的能源決策時,負責環境把關的主管機關,竟不對制度適用性作出明確判斷。這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制度責任的缺位。
核電重啟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法律與政治責任
依照現行制度,新建電廠必須接受完整環評,從設計、安全到事故風險進行全面檢視。然而,對於已運轉數十年的老舊核電廠,卻可能透過延役或重啟機制,在未經同等標準審查下繼續運作。本質上,是允許政府以「舊規則」回應「新風險」。
問題不在於核電本身,而在於制度是否一致。如果新建核電幾乎不可能在低門檻審查下通過,為何老舊機組反而可以適用較低標準?這樣的落差,並非偶然,而是制度選擇。
當「沒有立場」成為立場
「沒有立場」並非中立,而是將判斷責任向外移轉。環評制度的核心功能,在於為重大公共風險提供專業門檻;當主管機關放棄制度守門人的功能,實際上就是讓決策得以繞過應有審查。當核電延役涉及設備老化、極端氣候、地緣政治風險與核廢料治理,卻無須重新完整評估,這不是行政彈性,而是制度退讓。
風險沒有消失,只是被重新分配
支持核電重啟的論述,多以能源安全為理由。但能源安全本質上就是風險分配。當政府選擇延役,實際上是在承擔更高的不確定性。問題在於:這樣的風險是否被清楚說明?是否經過制度檢驗?又由誰承擔?核電的特殊性,在於其風險一旦實現,具有跨世代與不可逆的特性。若決策未經透明化、公開的檢證,所謂能源政策,可能只是風險再分配的政治操作。
制度是否已落後於風險?
核電廠設計於數十年前,其風險評估建立在過去條件之上。然而今日的環境已然改變:極端氣候頻率上升、地緣政治風險增加、基礎設施成為潛在攻擊目標。在這樣的背景下,若仍沿用舊制度,等同使制度落後於風險。延役的根本矛盾在於:讓過去可接受的風險,在新條件下繼續存在,卻未更新評估框架。當制度出現空白,政策就可能以最低責任的方式前進,而風險卻以最高代價被承擔。
制度空白與責任缺席
核電延役決策多由行政主導,但立法與監督機制未同步強化。當延役涉及整體風險條件變動,現行制度是否仍足以回應?若答案不清楚,延役就不只是政策選項,而是在制度空白中運作的決策模式。這樣的模式,問題不只在風險本身,更在責任難以追究。
政策可以選擇,但制度誠實不可退讓
能源政策可以辯論,但制度誠實不可退讓。若政府認為延役必要,就應提出符合當代風險的審查機制:是否重啟完整環評?是否建立更嚴格標準?是否明確界定責任?而不是使決策停留在形式合法、實質不足的狀態。
結語:核電重啟的核心,是責任
當我們討論重啟核電,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而是「誰負責」。這種背書,不能建立在「沒有立場」之上。它必須被說清楚、被制度檢驗,也必須能被追究。否則,「延役」將不只是技術語言,而會成為制度繞道的代名詞。而當制度被旁繞時,風險就不再只是可能,而是正在累積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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