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網路新聞「中聯毒油案遭質疑護航!食藥署強調『絕無門神』:已主動函送檢調」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陳菁徽30日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時指稱,中聯油脂問題油有內幕,遭收押的中聯總經理余凌冲曾列席衛福部的專家會議,決定毒油下架標準,簡直是門神。食藥署晚間發布新聞稿反駁,相關說法將「業者列席說明」混為「參與專家決策」與事實不符,所有行政處置均依科學證據與專家共識執行,呼籲大眾以事實為準。
食藥署對於中聯毒油案的行政處分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必須遵照行政程序法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39條前段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又,同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第二至七項略)
在民主法治國家,依法保障企業經營者的營業自由權及相關權利,食藥署對於中聯毒油案的處理過程,讓中聯公司派人參加有關調查事實會議,是依法行政,何來涉嫌護航、掩蓋事實,所謂食藥署「門神說」是一項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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