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筆者一直以為詐騙只是新聞中反覆出現的社會案件,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仍有某種距離。然而,一位我認識的退休長輩遭遇詐騙後,我才真正體會到,詐騙其實可能發生在任何家庭。

這位長輩因誤信以網路購物平台為名的投資方案而受騙。詐騙集團透過長時間互動、逐步建立信任,誘導其投入資金,最後造成重大損失。雖然事後已報警並提出告訴,但對被害人而言,傷害並未隨報案結束,而是開始面對漫長司法程序,以及金錢與心理上的雙重壓力。

警方偵辦後查獲數名涉案車手。然而,現代詐騙早已不是單一個人的犯罪,而是高度分工的組織型犯罪。從招募車手、提供人頭帳戶、操控金流,到境外指揮,背後往往存在完整犯罪鏈。如果只能查緝最末端執行者,卻難以追查幕後核心,打詐成效終究有限。

不少被害人在求助過程中,還必須分別面對警察、金融機構、檢察機關、法院,以及涉及網路平台時的數位治理主管機關。各機關固然依法分工,但跨機關資訊整合、橫向聯繫與合作仍有精進空間,導致部分被害人奔波於不同體系之間,不僅增加求助成本,也影響後續追償與權益保障。

此外,被害人在司法過程中也可能遭受二次傷害。有些涉案者透過調解爭取法律上的有利因素,卻未必履行賠償承諾,甚至提前處分財產,使被害人即使取得勝訴判決,仍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部分案件中,被害人的帳戶也可能因偵辦需要遭到凍結,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詐騙手段不斷翻新,並結合金融、資訊、數位平台與跨境犯罪等新型態。打詐不能只依靠警方查緝,更需要金融監理、司法偵查、數位治理與跨部會協作,強化橫向聯繫,形成完整治理網絡,同時兼顧被害人權益保障。

打詐的目的,不只是提高破案率,更是讓人民遭遇詐騙時,相信國家制度能提供即時且有效的協助。唯有同步強化犯罪源頭追查、跨機關合作與被害人保障,才能逐步降低詐騙造成的傷害,重建人民對司法與公共治理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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