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台灣食安史,2014年爆發的頂新劣質油事件,至今仍是社會與食品產業難以抹滅的集體記憶。當時,頂新集團曾宣布捐贈三十億元成立食安基金,希望平息社會爭議,但政府明確指出,不應以企業捐款取代法律責任。隨後,政府結合消保官、消基會及司法機關推動團體訴訟,並透過資產保全措施,避免企業脫產,為受害消費者與下游業者爭取求償機會。

 

十二年後,中聯油脂事件再次暴露食品供應鏈的脆弱。上游原料發生問題後,受影響的不只是製造業者,更包括下游品牌、食品加工廠、餐飲業者及消費者。值得思考的是:當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時,如何建立一套能夠迅速保障下游權益的制度,而不是每次都依賴政治協調或行政施壓。

 

近期朝野提出不同修法方向。藍營主張透過行政介入,要求上游業者立即負起退貨與補償責任,並研議建立鼓勵業者及早通報的法律機制;綠營則主張將下游救濟、資產保全及求償程序直接納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讓受害業者的權益保障有明確法律依據,而非視個案由行政機關協調處理。

 

從公共政策角度觀察,後者更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治理方向,原因有三。

首先,下游補償應由制度保障,而非依賴行政協調。重大食安事件發生後,政府可以召開協調會議,也可以要求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但行政首長的協調能力無法取代法律制度。若每一次事件都必須依賴政治壓力,將造成不同案件適用不同標準,也容易引發公平性爭議。唯有建立明確的法定救濟程序,才能讓所有受害業者獲得一致保障。

 

其次,資產保全應成為求償制度的重要一環。過去重大食安事件中,不少中小企業因產品下架、退貨、停工及商譽受損而面臨龐大損失,即使日後勝訴,也可能因加害業者資產不足或已遭處分而難以獲得實際賠償。因此,對於涉嫌重大違法且可能造成大量受害者的案件,依法運用假扣押、假處分等民事保全制度,並依現行法律採取必要的行政保全措施,可降低脫產風險,提升後續賠償的可執行性。制度重點不在提前處罰,而在確保未來的法律救濟不致落空。

 

第三,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才能改善食品安全治理誘因。對於主動通報、配合預防性下架、完整保存紀錄並協助調查的業者,可考慮建立適當的行政誘因;反之,若明知產品可能危害食品安全,仍故意隱匿、延誤通報或持續出貨,則應依法從嚴究責。讓誠實者受到保障、違法者付出代價,才能促使企業將食品安全視為經營核心,而非事後補救。

 

食品安全涉及高度複雜的供應鏈,任何一家企業都可能因上游原料問題而遭受波及。因此,法律保障的不只是消費者,也應包括善意且依法經營的下游業者。唯有建立完整的補償、保全及救濟制度,才能降低食安事件造成的連鎖衝擊,維持產業正常運作。

 

2014年的頂新事件,讓台灣學會了食品安全不能只靠企業自律;2026年的中聯油脂事件,則提醒我們,下游補償不能再依賴個案協調,而應回歸法治制度。未來食安改革的重點,不是每次事件後重新討論誰該負責,而是建立一套能迅速保護受害者、穩定供應鏈、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制度,讓食品安全治理真正從危機應變邁向制度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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