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事件持續延燒,中央與地方卻將焦點放在彼此究責。台北市長蔣萬安批評中央延後公布資訊、下架標準反覆,甚至質疑有「蓋牌」之嫌;中央則認為地方依法本就負有第一線查核責任。雙方各執一詞,也讓社會更加困惑:食安危機發生時,到底該由誰負責?
其實,答案並不在政治口水,而早已寫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中。這從來不是一道「中央或地方誰負最終責任」的二選一,而是中央統籌、地方執行、依法分工、共同承擔責任的治理架構。
依現行法制,地方政府本身就是食品安全主管機關。面對轄內業者,依法具有稽查、抽驗、追查原料來源與產品流向、調閱資料、封存疑似產品及裁罰等權限。因此,即使尚未取得中央完整資訊,也不能因此停止查核,更不能完全被動等待中央通知。
同樣地,地方政府依法也得採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只要已有具體事證,足以合理懷疑產品使用問題油品,即可依法先行停止販售、封存產品,以避免食品風險持續擴散。但預防性措施仍須建立在科學證據與比例原則之上,不能不分油品使用比例、製程差異與實際暴露風險,一律全面下架;若採取較高強度的管制措施,更應向社會充分說明其法律依據、風險評估及科學基礎。
相對地,中央提出所謂「20%」判斷標準,也不能只是公布一個數字。這項門檻究竟建立在哪些毒理研究、暴露評估與風險管理原則?地方如何據以查核?若加工食品未標示油品比例,第一線稽查人員又該如何認定?中央不僅應訂定標準,更有責任公開標準形成的科學依據與執行方式,才能讓地方依法執法,也讓社會真正信服。
更重要的是,食用油供應鏈往往跨越多個縣市。地方政府能掌握轄內業者,卻難以全面追蹤全國產品流向。因此,中央最重要的治理責任,在於整合各縣市資訊,建立完整流向資料,統一風險判定與下架標準,並即時公開問題產品名單,讓地方有所依循,也讓民眾獲得一致且可信的資訊。
因此,地方要求中央儘速公布完整資訊、說明風險判定與下架標準,確有其正當性;但地方若因此把所有責任推回中央,也不符合現行法制。地方仍須依法立即查核、封存、追查與回報,不能等待中央指示才開始行動。
這次事件真正暴露的,不是中央沒有權限,也不是地方沒有權責,而是制度設計原本要求中央與地方共同治理,卻在政治攻防中,各自強調對方應承擔更多責任,反而削弱了制度本應發揮的合作功能。
食安事件最怕的,從來不是中央或地方權責不清,而是彼此等待、互相卸責,讓風險在行政空窗中持續擴散。真正成熟的治理,不是出了問題先追究誰該負責,而是讓中央及時整合資訊、統一風險判定與決策,地方立即查核、追蹤、封存與回報,形成無縫合作的防線。唯有制度真正運作,而不是政治彼此攻防,人民才能相信,每一次食安危機,都有人在第一時間守住食品安全,而不是忙著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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