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灣政治攻防中,愈來愈常出現一種奇特的論證方式:某企業與某企業有投資關係,某企業主又與某政治人物友好,因此政治人物必須出面說明;某人與某人共同出席活動、共同投資其他事業、屬於同一政治陣營,於是彼此便被視為應對對方的一切行為負責。
這種邏輯若繼續推演下去,恐怕沒有任何政治人物能夠倖免。
民主政治中的責任政治,原本建立在明確的權責關係之上。誰作出決策、誰參與投資、誰從中獲利、誰行使公權力,就由誰向社會負責。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責任原則,也是避免政治獵巫的重要防線。
然而,近年政治攻防卻逐漸從證據與事實,轉向關係與聯想。從「認識誰」、「支持誰」、「曾經合照」、「共同投資其他事業」,甚至「屬於同一政治陣營」,都可能被當成究責依據。
問題在於,若這套標準成立,那麼它就必須適用於所有人,而非只適用於政治對手。
如果政治人物需要對支持者的商業行為負責,那麼是否也必須對所有政治獻金捐贈者的行為負責?如果共同投資其他事業足以形成政治責任,那麼是否所有共同出資人、合作夥伴與關係企業,都能被無限延伸究責?如果政治盟友之間必須彼此承擔責任,那麼每個政黨恐怕都無法避免遭受「連坐式究責」。
最終,政治將不再是公共政策的競爭,而變成一場比拚誰的人脈網絡更複雜、誰的關係鏈條更長的遊戲。
事實上,民主社會從來不反對政治究責,人民當然有權要求公職人員說明與利益團體之間的關係,也有權檢視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權力交換或行政介入。但究責必須建立在具體事實與證據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想像、推論與關係延伸之上。
否則,今天可以要求某位政治人物為支持者的商業往來負責;明天也可能要求另一位政治人物為親友、同事、校友、前同事甚至政治盟友的行為負責。當責任的邊界無限擴張,最終受傷的將不是哪一個政黨,而是整個公共討論品質。
台灣社會真正需要的,不是更高明的影射技巧,而是更一致的究責標準。
政治責任應該回到最基本的原則:誰決策、誰負責;誰參與、誰說明;誰獲利、誰接受監督。
如果只因為「認識某人」、「支持某人」或「與某人存在間接關係」,就足以成為政治責任的依據,那麼民主政治終將淪為一場沒有終點的「關係學」競賽。
而那樣的政治文化,恐怕不會有真正的贏家。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