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網路新聞「太報」5月11日「涉詐富商一審判2年!前高院庭長開庭大爆走 罵北院『恐龍』嘆『乾脆收押我』」報導指出,他(按即被告)怒嗆,一審合議庭的審判長「根本不懂什麼是彈劾證據」,認為判決一方面稱程萬遠在調查局的證詞沒有證據能力,另一方面又拿程的供詞判他有罪,前後矛盾。高明哲不滿地說,程萬遠的供詞不一,一審卻只解釋程是因時間久遠記不清,……。
又依5月19日網路新聞「新頭殼」「關鍵證人廖俊松證詞多處矛盾 鄭文燦涉貪案檢方基礎面臨動搖」報導指出,桃園地方法院19日繼續審理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針對關鍵證人廖俊松進行交叉詰問。經過一整天庭訊,廖俊松證詞不僅與檢方起訴書內容出現多處重大出入,……。
鄭文燦委任律師指出,今日庭訊清楚凸顯檢方論述的五大破綻,全案起訴基礎嚴重動搖。其中第四,廖俊松未證實「監聽說」。他(按即廖俊松)表示廖力廷所謂鄭文燦指其「大嘴巴」,是指到處向長官告狀,指鄭市長未支持經濟發展,而非監聽。第五,廖俊松自曝患輕微失智,在羈押期間身心狀況不佳、曾休克送醫,導致偵查筆錄多有記憶錯亂之處。其證詞與起訴書及先前筆錄大相逕庭,身心不佳的年邁證人供述可信度備受質疑。
查民國113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484號)指出,故所謂彈劾證據,係以證人先前矛盾或歧異陳述之存在,以彈劾(減低、打擊)或否定其證言之信用性,亦即以「自我前後矛盾陳述本身存在」為待證事實,而非以「先前陳述內容是否為真實」為待證事實,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亦不得以之強化證人證言之憑信性,更不得轉用之為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
一般民眾不了解「彈劾證據」,以為「彈劾證據」與監察院「彈劾權」之運作相關;事實上,二者有明顯的差異。如果法官不懂「彈劾證據」之正常運作,可能產生刑事錯案,值得重視。
在實務上,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有關證人之陳述是否值得憑信,證人有無偏頗誇張或先後供述是否一致等情形,事關證據信用性問題。證人之供述,有無實質證明力,應以其是否具有憑信性為前提。前述報導指稱「鄭文燦涉貪案」出現證人的證詞與起訴書及先前筆錄大相逕庭的問題,如有「彈劾證據」情形存在時,應予考量,法官良心、公正審判,才不會造成刑事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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