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最高檢察署出版《臺灣法學方法論壇精粹》,該書第10至40頁收錄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先生發表「法學方法論在刑事實務之運用」論文,其中指出,所以有關判決「結論」的獲得,法官一定要知道,我們只是社會的一分子,自己也有做「人」的缺點,我們自己也有獸性,必須靠修持,用良心把獸性壓下來。日本憲法第76條第3項規定:「法官要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僅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把良心也制定在憲法裡面,我國憲法80條:「法官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也一定要本諸良心審判,乃理所當然。
在該書第452至470頁收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先生發表「偵查藝術─從事實發現到正義實現的方法論」論文,其中指出,「交互詰問」,交互詰問可謂審判程序之核心。詰問之積極目的在發現真實,消極目的則在避免事實判斷者形成偏見或受到誤導,咸認係「尋繹出真相最有力之方法」。實際運作有如短兵相接之戰爭,對立兩造各有「自我意識」與「勝利企望」。由於辯護人無須提出被告無罪之證據,如能指出檢察官指證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罪可能性85%以下),使法官心證未能達到無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就可能得到無罪判決,故如欲從法庭攻防勝出,庭前準備乃是不二法門。
又指出,「公正之心」,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偵查者必須具備一顆不偏不倚的心,方能看清事實全貌。若心存成見,則所見皆為偏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應為全體偵查者遵奉之帝王條款。
在20年前發生的「南科減振案」刑事案件,由於檢察官的「推論」、「臆測」等方式,產生了虛構的犯罪故事。後來,民國97年7月30日台南地院刑事判決(96年矚重訴字第1號)認定該案被告10人均無罪。法官首先敘明「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引述了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及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在當時,該案被告們認為此項判決係「法官的勇氣」所致,事實上,該判決顯示了法官對於刑事案件的「良心審判」,該判決書全文超過10萬字,其內容可做為法律人的養成教材。
查前述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目前仍可適用,如果「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再加上邢總長對於「交互詰問」及「公正之心」的前瞻性見解,法官對於刑事案件的「良心審判」,可使刑事冤錯案的產生,減到最低程度,以達成「人權立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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