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4月17日媒體報導,最高檢察署出版法學新書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司法實務史上第一本法學方法論專書「台灣法學方法論壇精粹」正式問世。新聞稿又指出,以渾天儀作為封面,寓意「一個變動中的社會,在變量中尋求法度與理則,在理則與實證中追求方法論的嘗試」。此外,本書學思劄記特別就文字的微言大義,以及在偵查面上從事實發現到正義實現的方法論,進行詮釋。
前述「在偵查面上從事實發現到正義實現」是多年來司法改革的努力目標之一,而有關檢察官偵訊筆錄之完整性應予重視。
依2008年10月出版《謝清志的生命振動》第344頁記載,一位「南科減振案」被告在言詞辯論(2006年5月27日)陳述檢察官偵訊筆錄欠缺完整性情形,兹摘述如下。
另外,有關庭上早上問我(按即被告林延旭)逾期罰款的問題,我在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我已在偵查庭清楚地陳述,王檢察官也認同我的看法。但偵查完後,檢察官離席後,書記官要我在筆錄上簽名時,我檢視筆錄後才發現那一段話並沒有記載在筆錄上。我有將我的看法及意見向書記官報告,書記官告訴我檢方有權利不記錄,……。這部分我不知道要如何去表達,筆錄雖然沒有記載,但有錄音,除非被消音,不然錄音那段一定會有我就逾期罰款所作補充的說明。
照理說,檢察官應該遵守法定程序,並確保偵訊過程中的筆錄真實且完整。如果檢察官不記載被告的陳述,必須有合理的法律依據或程序上的正當理由。而前述被告對有關「逾期罰款的問題」的陳述為重要事證之一,卻遭受「檢方有權利不記錄」的對待,令人無法認同。因為偵訊筆錄的不完整,將重大影響法官的審理結果。最近「京華案」審理階段,被告及其辯護人強調有關證人證詞的勘驗,其用意在此。期盼《台灣法學方法論壇精粹》的出版,能有助於司法改革加速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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