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藍營立委推動「鞭刑」公投以回應虐童與詐欺案,社會輿論再度陷入文明與懲戒的拉鋸。媒體報導中,許多聲音痛批此舉是法治倒退,認為不該重回肉體刑罰的老路。然而,看著新聞中反覆出現的受害者家屬淚水,以及現行法律對惡行顯得蒼白無力的現狀,對於這種將抽象人權凌駕於具體受害者痛苦之上的觀點,我實在不敢苟同。
不可否認人權享有普世價值,然而「享有權利」的前提,應建立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基礎之上。當加害者殘忍侵犯他人生命或身心安全時,若司法仍一味強調保護加害者的「人權」而無法給予相對應的嚴厲懲處,這對受害者而言無疑是巨大的不公平。難道加害者的「皮肉之痛」,竟比受害者支離破碎的人生更值得法律守護?人權不應成為剝奪他人權利者的避風港,更不該是司法推諉責任的擋箭牌。
以新加坡為例,其長期施行的鞭刑制度雖受爭議,但其展現出的嚇阻力,確實讓潛在犯罪者在動手前必須權衡「身體無法負荷的痛感」。當前台灣的犯罪成本極低,詐欺與暴力案常淪為「關幾年就出來」的廉價代價,引進鞭刑等強效手段,能有效提高犯罪的心理門檻。法律不該只有口頭教化,更應具備讓惡人心生恐懼的實質威力。
最後,呼籲當局在討論法治文明時,應優先考慮受害者的公平正義。若政府連最基本的社會安全都給不了,那種空談人權的文明,恐怕只是自欺欺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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