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公務員者,很少是以貪污受賄致富作為踏入公門服務職志的,然而實務中常發現許多初任職時抱持熱忱與清廉理想的公務員,在職涯中後期卻逐漸墮入貪瀆的深淵。因此台灣目前每年因貪瀆案件被起訴的公務員人數,基本上仍有數百人之多,案件類型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較為常見。多項研究指出,公務員會有這種轉變並非一蹴而就,而是心理、制度與環境多重因素交織下的結果。
根據國內外文獻指出,貪瀆行為的發生通常需要具備三個要素:第一個要素是壓力,個體面臨的財務困難、生活變故、過度物慾或同儕壓力。第二個要素是機會,制度上的漏洞、缺乏監督的權力、複雜的行政程序或資訊不對稱。第三個要素是合理化,個體在心理上將違法行為解釋為「正當」或「情有可原」的過程。以上三個要素的結合會造成貪瀆行為的發生。
公務員從清廉走向貪瀆,最關鍵的步驟在於如何克服內心的罪惡感與維護自我形象。這涉及認知失調與道德疏離的心理機制。認知失調是當公務員意識到自己的收賄行為與清廉公僕的自我認同發生衝突時,會產生強烈的心理不適。為了消除這種失調,他們通常會改變認知,而非改變行為。例如,將「收賄」重新定義為「諮詢費」或「勞務報酬」,從而使行為在心理上變得可以接受。道德疏離是當公務員個體會透過一系列心理操作,使道德自我調節機制失效。
貪瀆往往是一個「溫水煮青蛙」的過程:在第一階段是接受微小的禮遇,最初可能只是接受廠商的一頓便飯、一盒餅乾或小額禮券。此時心理防線最容易鬆動,認為這只是「人情世故」。第二階段是界線開始模糊,隨著次數增加,公務員開始習慣這種利益往來,心理上的「不適感」逐漸消失,開始主動尋求或暗示更多的利益。第三階段是權錢交易,最終演變為利用職務之便,在採購、審核或裁罰中為自己或特定對象謀取利益,並收取巨額賄賂。
為有效防治公務員貪瀆,需要採取綜合性的策略:包括培養公務員的廉潔意識和職業道德,提升其抵制誘惑的能力。同時,仍須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機制,確保權力運行公開透明,並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的監督,確保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提高貪瀆行為的違法成本。另外,鼓勵舉報,保護舉報人,並對貪瀆行為零容忍,鼓勵媒體和公眾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暢通舉報渠道,形成全社會反貪瀆的氛圍。透過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的策略,方能有效遏制公務員貪瀆現象,維護政府的清廉形象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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