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3月23日A4版「法部談「鼓吹戰爭消滅主權 最高罰百萬」 言論自由非無邊界 得以法律限制」報導指出,行政院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針對鼓吹戰爭言論要消滅我國主權者,最高可罰百萬元,引發藍營質疑違反言論自由。法務部送交國會修法公聽會報告強調,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又指出,根據說明(按即法務部報告),公政公約第廿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應以法律限制之」。
前述公政公約第20條第二項「…應以法律限制之」正確內容為「…應以法律禁止之」,查聯合國「公政公約」第20條規定禁止戰爭宣傳和仇恨的鼓動。這是對該公約第19條言論自由的一般保護規定的重要例外。1.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2.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又查,1983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19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禁止戰爭宣傳和民族、種族或宗教信仰仇恨的鼓動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對「公政公約」第20條進行了解釋,該委員會指出第20條第1項禁止可能導致或實際導致侵略行動,破壞《聯合國憲章》所主張的和平的一切形式的宣傳。
我們發現,「公政公約」第20條第2項則直接反對(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行動的主張,不問此類宣傳或主張的目的是針對有關國家內部還是外部。
目前媒體及政客們出現有關鼓吹「武力統一台灣」宣傳,不但違反聯合國「公政公約」言論自由規定,也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宗旨及原則」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等規定,而擬立法處罰違反規定者,僅以「最高可罰百萬元」罰鍰,加以制裁,可考慮課以刑罰,以維社會治安、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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