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王義川、徐富癸、張雅琳、賴惠員等人於1月3日提案,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律名稱改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關係條例》,並刪除原條文中「國家統一前」以及透過「地區」相稱兩國領土之用語,使各法條進一步符合於基本事實,本案連署人則有民進黨立委楊曜、陳瑩、張宏陸、王正旭、陳秀寳、吳秉叡、莊瑞雄、李柏毅、吳思瑤、林俊憲、伍麗華、沈伯洋、黃捷、李坤城、吳沛憶、賴瑞隆、陳素月、王美惠、羅美玲等人。對於此法律修正案,雖然國民黨主席鄭麗文宣稱是在「藐視憲法」、「挑戰憲法」而不予支持,但筆者則支持此一法律修正案,而對於法律修正理由補充筆者以下幾點意見:
一、法律存在的目的是在於「限制」每個人的自由,以達到「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得以「相互並存」之目的。一群「人」要在一片土地上共同生活,每個人就不能再自認自己擁有無限制的自由,而否認他人的自由,而是必需透過共同立法來限制彼此的自由,讓彼此的自由能夠在共存的狀態下,一群人要在這一片土地共同生活才有可能,所以一個國家的法律或憲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限制」每個人的自由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共存。
二、如果一國國家所制定出來的憲法或法律,不是在限制每個人的自由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共存,而是讓其中某些人擁有無限制的自由得任意侵犯其他人的自由,這樣一來每個人的自由共存便不可能,而如果每個人的自由共存不可能,則一群人要在這片土地上共同生活便也不可能實現,如果他們還繼續共處,唯一的可能就是那些享有無限制自由的人假藉憲法或法律之名義壓榨、侵害那些自由受限制的人,使這些人不敢反抗,這樣才有可能發生,但那些自由受限於憲法或法律、而任那些自由無限制的人侵害、壓榨的人,只要他還是一個「人」,必定會要求修改憲法或法律,使憲法或法律回到它本來的目的,即「限制」每個人的自由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共存。
三、此次提案的立法委員人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案名稱改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關係條例」,就是在宣示立法委員的立法權行使範圍及所有國家公權力的行使範圍僅限於台灣,而不再及於所謂「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這種的法律修正才能真正的實現「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而不致於讓政治人物再有機會利用「法律」而濫權傷害人民的自由權利,而真正達到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得以並存的立法目的。
四、提案內容還涉及刪除原條文中「國家統一前」的文字,所謂國家「統一」前,是指國家目前是在「分裂」之中,而國家是否要統一、或繼續處在分裂狀態中、或者各自要獨立成為一個個家,這在一個民主國家中,完全取決於每個人民的自由意志的決定,不能受到任何其他人的強制,包括法律也不能強制人民應接受「統一」、「分裂」或者「獨立」,所以現行的「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統一前之需要」,這對不想統一的人來說,就是一種不合法的強制、壓迫並侵犯他的自由意志,因此唯有刪除「國家統一前」之規定,才能使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每個人民的自由能和平相處。
五、另外修正透過「地區」相稱兩國領土之用語,確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與國關係。這個修正內容是兩岸要和平相處的前提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台灣的現行法律或者憲法,必須先承認「大陸地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將「大陸地區」土地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要再主張「大陸地區」是屬於我們的領土,如果有人還繼續主張「大陸地區」是屬於我國的「固有疆域」,不同意修改法律或憲法的規定,那就是等於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宣戰,而使台灣人民陷於戰亂之中,台灣每個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便毫無保障。所以主張「大陸地區」是台灣領土的人,就是在侵犯台灣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的人,唯有放棄「大陸地區」承認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人,才是真正在保護台灣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的人。
六、由以上可見,提出此兩岸條例修正案的立委及連署人,是真正有道德良心的人,他們才是要真正保護每個台灣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安全的人,而反對修改法律的人,就是存心要藉由法律的繼續存在,從中獲取私人或黨派的利益,破壞整個台灣人民的自由並存的可能性,這些人才是台灣人民真正的敵人,但筆者在此也要警告這些反對修法的人,如果你們想繼續用機巧、詭詐,將法律只當工具使用,來限制別人的自由,而讓自己的自由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可以任意侵犯別人的自由,也就是說,你們不想藉由法律相互限制彼此的自由,大家和平相處的話,那麼其他的人也就不會再默默的接受這種單方面限制他們的自由的法律,而任由你們的壓榨及侵害,他們也會起來拋棄這種不公正的法律的限制而與你們共處在沒有法律限制的自由狀態中,最後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也都將會毫無保障。請反對修法者三思!
文:楊西宗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