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中共海南省委書記羅保銘因受賄人民幣1.13億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雖然這在中國官媒的宣傳中,被視為反腐倡廉的又一次重大勝利,但在台灣讀者眼裡,這類高官落馬的消息早已不新鮮,反而更讓人困惑,為何對岸高喊反腐十餘年,動輒涉案金額上億的鉅額貪官卻依然層出不窮。
羅保銘長期主政海南,身兼省長與省委書記,權力高度集中、缺乏制衡,工程審批與人事任免易淪為尋租工具;在「上不查、下不敢管」的結構下,1.13億元的受賄金額正是長期監督失靈的必然結果。
反觀台灣,我們習慣了官員受到多重監督,在野黨的嚴厲質詢、媒體的醜聞挖掘以及選民的選票懲罰,這些來自外部監督機制,雖不能完全杜絕貪污,卻大幅墊高了貪腐的風險與成本。然而,中國的反腐主要依靠中紀委這種「由上而下」的政治清洗,而非「由下而上」的制度監督;對於掌握實權的地方官員來說,只要政治上跟對人、保護傘夠硬,貪腐便成為一種低風險、高回報的權力變現遊戲。
每當這類中國高官落馬,官方通報總會強調其「喪失理想信念」,這種將制度問題歸咎於個人道德修養的說法顯得相當沒有說服力,因為當賦予官員絕對的權力,卻又期待他們僅靠道德自律來抗拒金錢誘惑,這本身就是對人性的考驗,也是貪腐始終無法根絕的主因,只要權力一把抓的結構不變,下一個「羅保銘」恐怕很快又會出現。
對於台灣社會而言,這是一個深刻的對照,對岸只靠領導人意志推動的反腐,頂多換一批被清算的對象,卻無法拆除滋生貪腐的制度溫床;沒有制度性監督與權力制衡,所謂肅貪終究只是權力運作的一部分。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