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網紅在好市多裸露拍照,以及在市立圖書館拍攝並散布不雅影片的事件連番曝光,再次顯示「流量文化」與法律規範之間的緊張關係。在演算法與商業利益驅動下,部分創作者誤以為公共空間是可任意占用的場景,只要能引起話題,「尺度」便能取代倫理與法律。然而,這些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並不輕,社會更不能讓其以「流量包裝」掩蓋違法本質。

上述事件均可能觸及《刑法》第 235 條的猥褻行為相關規定。若在公共空間進行裸露或性行為,並以供人觀覽為目的拍攝、散布,其行為構成「公然猥褻」與「意圖使人觀覽之猥褻行為」,法定刑為拘役或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營利,刑責更可加重。圖書館案中,影片流入成人平台且具明顯營利性,更不容以「創作」之名輕輕帶過。

其次,行為亦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之公共場所猥褻規定,可處行政罰鍰,並得強制離場。此規範目的即在維護公共場域的秩序與安全,使場所管理者得以依法處置不當行為者。

此外,公共空間的公、私營管理單位亦可循民事途徑求償。依《民法》第 184 條,一切破壞營業秩序、致場所名譽受損或造成額外管理成本的行為,均屬侵權。若行為人為會員或使用者,還可能涉及契約義務不履行。圖書館、賣場等機構因此得向加害者請求包括公關成本、修復費用、加強安保所需支出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法人名譽受損慰撫金。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網紅誤以為「罰金換曝光」是划算的宣傳手段,這正是法律必須強化執行的原因。如果司法與行政機關未展現足夠力度,將形成示範效應:越界越能吸睛、違法反而帶來名氣。這不僅侵害公共空間,也侵蝕社會對法律公信力的信任。

最後,公共機關必須同步強化管理,包括明訂禁止拍攝猥褻之規範、建立即時通報機制、完善監視與巡查,並在必要時提出民事求償。唯有如此,才能使法律不只存在於條文,而是真實守護公共空間的屏障。

流量可以帶來關注,但不能成為違法遮羞布。公共空間不應成為被任意占用的片場,而是社會共享的價值象徵。法律必須讓全體社會明白:挑釁不是創意,越界不是行銷,任何行為只要傷害公共利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文:范振家/管理學博士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