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務部預告將墮胎罪之罰金從原先的8000元提高至8萬元,而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罰金也從原先的1萬5000元提高至50萬元。此項預告一出即引發社會一陣譁然,法務部解釋此次修法是為了使各罪罰金級距一致,也希望藉此抑制婦女的違法墮胎,只怕未必能達到法務部所期望之目的,恐將損及已婚婦女之權益。而其原因,可依我國現行墮胎相關之法令來看。

刑法第288條墮胎罪主要是針對違法墮胎施以罰則,而優生保健法第9條之規定,提供墮胎罪一個適當範圍的阻卻違法事由,在此項規定下所為的墮胎行為「不罰」。惟其中第2項成為了爭議點,依此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之已婚婦女,在墮胎時需獲得其配偶之同意。」

該項規定未考慮到已婚婦女可能會基於夫家所施加的壓力,而不能順利的墮胎,此項墮胎的權利間接的成為丈夫談判和控制妻子的工具。對於身處於此種處境下的婦女,無法依循合法的途徑墮胎,若在修法後提高罰金的情況下,其恐將面臨更高的刑責實屬不當。

而身處於Z世代深受性平教育影響的我反對此次的修法,我認為這次的修法,無疑是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更進一步的侵害,不應是目前修改的法條。而我認為目前應修改的法條為極具爭議性的保健優生法第9條第2項其中的配偶同意權,一個人的身體自主權不應受到他人的干涉,就算為其配偶也不得干涉之,若能廢除配偶的同意權,更能進一步的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

應此呼籲社會大眾能夠一同呼籲法務部儘速修改此項具爭議性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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