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簡稱「稅審法」),其中草案第8條立法旨在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值得肯定與支持。
依2002年7月出版《人權之路-台灣民主人權回顧》第28頁記載,1962年4月30日公布「臨時國防特別捐條例」至1963年7月1日停徵,14個月徵收24億元,可見戒嚴統治的「苛稅猛於虎」政策。照理說稅務案件之行政法院撤銷訴訟應採「原處分主義」,亦即原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竟然產生了「復查主義」之見解。此乃受到財政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有關「原處分撤銷」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的影響,「萬年稅單」現象就產生了,令人遺憾。
在2015年5月出版《明白-蒙冤十八年人權奮鬥史》第142~143頁記載,行政救濟制度失靈 人民為萬年稅單所苦。民國96年7月13日司法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確定,並認定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沒有補習班學費,沒有營業行為,更沒有課稅問題。……。要求國稅局查明事實,然國稅局卻仍只將稅額修修改改,就讓稅單不斷起死回生,不斷讓人民重複一次又一次奔波於徒勞無功的行政救濟。
平心而論,「稅審法」草案第8條之立法命運如何?有待觀察。不過,在2021年12月1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1條,已增列第3~6項時效不完成之規定,稅務案件之行政法院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包含課稅處分,是理所當然的事,不必等到「稅審法」才來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因為「萬年稅單」存續一甲子了,且為民主人權社會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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