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法務部預告要修正墮胎罪的罰金將大幅的提高,此舉引發了大篇幅的討論。

在討論這個之前,先來說明我國的現況,我國是否允許懷孕墮胎,答案是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優生保健法第9條)的情形,是可以的,若非是本法所規定的情形而實行墮胎可能會有刑法第288條墮胎罪的問題。

而這次法務部擬修正的重點乃是將刑法第288條墮胎罪,關於罰金的部份大幅的提高,像是將刑法第288條第一項,罰金3000元的部分大幅提高至8萬元,法務部對外的說明乃是刑法關於墮胎罪以不合時宜再者修正墮胎罪的罰金範圍乃是為了讓刑法各罪的罰金級距可以趨向一致,然而這樣的說法可能有問題。

雖然在台灣在某些條件下,是允許懷孕婦女可以實行墮胎,讓胎兒死亡,然而觀諸現行法令的設計,台灣對於合法墮胎的限制,可以說是相當的嚴苛,像是需要因疾病或可能對生命產生危害方能執行之,再者就優生保健法第二項之規定,若有配偶者,不只要滿足第一項各款所列舉的情形亦需得到配偶的同意,方能實行墮胎,也就是說在台灣,婦女之自主權是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的。

是以,如果今天在刑法墮胎罪之處罰,若將現行的處罰方式變得更加的嚴格(罰金大幅提高),對於懷孕婦女身體自主權而言 ,是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而法務部理應更詳細的說明為何要如此做及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需要將罰金大幅提高才能應對,而非僅用兩句話就草草帶過,方能在人權的保障上能更加的周延。

也就因此,我反對法務部此次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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