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國家的構成要件,長期以來大都以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的規定為標準。依該公約,「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的資格:(1)固定的人口的國民(2)一定界限的領土(3)有效統治的政府(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台灣擁有自己的國民、政府、邦交國,但因中國認為台灣領土屬於中國的一部分而遭到在與他國交往能力上的霸凌。
一般公認在國際上的警察是美國,美國在兩岸問題上採《台灣關係法》反對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台海現狀,但「支持兩岸都能接受的和平解決方案」。
台灣早已是獨立的國家,前文提及國家的四要素我國全部具備,但中共的霸凌使得台灣外交國家只有少數幾個以及無法加入聯合國。未來台灣如何在和平情形下務實獨立呢?
台灣可以將「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即由國家明定,在所有官方場合與官方文書、公民和政府互動時的法定語言定義為『美式英語』,並將國家人民間溝通的通用語也定義為英語並加以推廣,此舉對於海島的台灣人可以加深民間與國際社會經濟及社會文化交流的基礎,也可化解中共的統戰例如:兩岸一家親、兩岸同文同種、同屬中華民族等而往平和獨立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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