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先生的能源政策包括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的延役。前述核電廠延役的技術問題包括核一廠的重要設施已被拆除,難以回復;核二廠的使用過燃料棒,迄今尚未完全從反應爐卸離,無法「重啟」那來「延役」呢?
又,在法律方面,現行「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民國91年11月22日修正)第37條規定,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之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年。於執照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除得隨時通知檢送有關資料外,為維護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必要,並得採行左列措施:
一、變更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撤銷其執照。
二、經行政院核准後,命持照人變更反應器結構,系統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目前已除役的核一、核二電廠的商業運轉均已超過40年。運轉中的核三廠距離「使用期限40年」尚有1~2年。
核一廠 | 核二廠 | 核三廠 | |
商業運轉 | 1978年(一號機) | 1981年(一號機) | 1984年(一號機) |
1979年(二號機) | 1983年(二號機) | 1985年(二號機) | |
現況 | 停役 | 停役 | 運轉中 |
距2023年 | 45年 | 42年 | 39年 |
44年 | 40年 | 38年 |
綜上所述,核一、核二、核三電廠的「延役」,根本不可行,政治人物們不要再利用「政治空話」來欺騙人民。
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