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先生的能源政策包括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的延役。前述核電廠延役的技術問題包括核一廠的重要設施已被拆除,難以回復;核二廠的使用過燃料棒,迄今尚未完全從反應爐卸離,無法「重啟」那來「延役」呢?

又,在法律方面,現行「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民國91年11月22日修正)第37條規定,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之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年。於執照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除得隨時通知檢送有關資料外,為維護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必要,並得採行左列措施:

一、變更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撤銷其執照。

二、經行政院核准後,命持照人變更反應器結構,系統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目前已除役的核一、核二電廠的商業運轉均已超過40年。運轉中的核三廠距離「使用期限40年」尚有1~2年。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商業運轉

1978年(一號機)

1981年(一號機)

1984年(一號機)

1979年(二號機)

1983年(二號機)

1985年(二號機)

現況

停役

停役

運轉中

距2023年

45年

42年

39年

44年

40年

38年

綜上所述,核一、核二、核三電廠的「延役」,根本不可行,政治人物們不要再利用「政治空話」來欺騙人民。

作者為科技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