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7月13日A10版「搶救司法癱瘓、曹興誠與民團提兩解方」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滿六週年,地檢署未偵結案件逐年增加,影響辦案效率與品質,「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昨天在立法院舉辦「救治司法癱瘓的兩支箭」記者會,提出「檢警專業分工」、「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兩個解方,期望司法案件不再塞車。
又指出,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出席強調「司法癱瘓等於沒有司法」。曹先生說,台灣已進入主權在民的時代,民眾應主動承擔公民責任,團結起來成為司法改革發動機。他呼籲,唯有從速完成必要的立法,讓台灣有法治、社會有正義,也讓民眾感到國家有前途。
我們發現「司法癱瘓」之形成與檢察官的違法濫權起訴或濫權上訴有關,在實務上,檢察官在一審敗訴後(按即被告判無罪),現行體制檢察官不需任何理由即可上訴,極不合理;容易造成無辜被告二度傷害,導致司法壅塞。應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後,除非有重大理由否則不得上訴,如此,才能讓人權更獲得保障。
曾擔任主任檢察官、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的張靜律師,7月13日在「太極門冤案平反十六周年論壇」發表「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專文指出,眾所周知,在台灣,只要檢察官一心想上訴,誰都擋不住,尤其是一審之上訴,像太極門案,一審判無罪,檢察官就上訴二審,二審判無罪,檢察官就上訴三審。按該案從起訴到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無罪定讞,歷經10年3個月,才得到平反。
另指出,「以致常有經最高法院判決多次發回更審之情形。故要經由法院判決還當事人清白,常常已是不知多少年後,甚至被告在未獲清白前就已死亡或受不了官司的折磨而輕生,這真是遲到的正義已非正義!因此,身為司法革命的倡議者與行動者,我主張刑事案件只要一經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就不得上訴,而應受無罪判決之拘束,讓正義能迅速實現。」
平心而論,在民主法治國家,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絕對不能淪為統治者的工具。不過,在威權黨國時代,曾有「奉命不上訴」的案例,在一件地方首長重大貪汙案,一審法官刻意「放水」判決無罪,上級長官指令檢察官不要上訴,傳為奇談。不過,檢察官的濫權上訴,將造成「司法癱瘓」,顯然嚴重侵害人權,應該早日設法消除,讓台灣人權保障更向前邁進一步,則全民幸甚。前述「讓台灣有法治、社會有正義,也讓民眾感到國家有前途」寓意良深。